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为维持联合国的运转,联合国秘书处应有适当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依据大会所定章程委派。这些被委派的联合国工作人员,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联合国这一国际组织的“国际公务员”。根据联合国秘书长2026年1月30日向联合国大会递交的《秘书处的组成:工作人员情况统计》报告所统计的数据,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秘书处的员工总数为41999人,其中有35231名工作人员和6768 名等同专职员工的编外人员,分别来自191个联合国会员国。
那么,这些工作人员的名额,是怎么在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之间进行适当分配的?
秘书处在此问题上的实践有一个变化过程。
1947年,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53号决议,强调在名额分配上在考虑地域上的公平时,还要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1条的规定,考虑工作效率,人员才干和忠诚等因素。决议请秘书长针对目前职位在各地域分配现状的基础上拿出优化方案。
在此决议基础上,秘书长开始将会费分摊比例作为一个重要指标纳入进来,重点参考各国承担的联合国会费比例来分配职员名额。
对于秘书长以会费分摊比例作为决定分配职员名额的做法,大会于1960年通过了第1559号决议,认为对此需“加以检讨”。在此基础上,大会随后于1962年通过了第1852号决议,决定在确定分配名额时,除了要考虑地域因素和会费承担比例外,还需要考虑会籍和人口因素。
1976年, 第31届联大通过了第26号决议 ,决定调整最低幅度以照顾小国。1980年,第35届联大通过了第210号决议,决定大幅调整权重,即会籍所占比重37.3%,会费降到55.5%。
1988年,第42届联大通过了第220号决议,该决议重新确定的权重比例是:会费因素占55%,会籍因素占40%,人口因素占5%。此比例标准也是迄今仍然在沿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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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前述描述可以看出,会费是确定分配秘书处职员的一个很重要的权重。而从会费标准看,从2010年到2024年,按照每三年调整一次的情况看,在过去的15年中,中国所承担的经费分摊比额已经从2010-2012年期间所承担的经费分摊比额的3.189%,调整到2013-2015年期间的5.148%,到2016-2018年期间的7.921%,到2019-2021年期间的8.564%,再到2022-2024年期间的8.033%,最新的则为2025-2027年期间的20.004%,目前仅次于美国的22%,是联合国经费的第二大承担国。
按照会费因素所占权重,中国在联合国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职数,理论上是应该持续上升的,并且绝对数量应该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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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我国在联合国秘书处工作人员不仅职数严重不足,缺额很大, 高级职员(D级及以上)职数更是少之又少。
这里仅援引联合国秘书长的两份报告即可见一斑。
2023年,联合国秘书长以《秘书处的组成:工作人员情况统计》为题,向大会递交了相应报告。在该报告中,秘书长报告提到了任职人数不足的国家(数据截止到2022年年底),其中,中国排在第一位,缺额为174人(按照最低标准数),排在第二的是日本,缺额人数为80人。
而随着我国承担会费比例的显著上升,我国的缺额显著上升。
在联合国秘书长于2026年1月30日递交的前述报告中,报告同样提到了缺额较多的国家,其中中国依然排在第一位,缺额人数为258人(按照最低标准)。中国现有职员数量为155人。缺额显著高于现有职员数。
报告原文援引如下:
在31个任职人数不足的会员国中,以下国家需要增加人数最多的工作人员才能达到幅度内地位:(a)中国(需要增加 258名工作人员;有155名现任工作人员;幅度为413-558名);(b)日本(需要增加 122名工作人员;有82名现任工作人员;幅度为204-276名);(c) 美利坚合众国(需要增加113名工作人员;有430名现任工作人员;幅度为543-734名)。在任职人数过多的22个会员国中,以下国家继续大大超过最高幅度指标,与往年相比没有变化:(a)肯尼亚(超过67名工作人员;有89名现任工作人员;幅度为5-22名);(b) 意大利(超过45名工作人员;有162名现任工作人员;幅度为87-117名);(c) 西班牙(超过27名员工;有110名现任工作人员;幅度为61-83名)。
而从高级职员人数来看,笔者这里能查到的一个数据是:2021年,我国在秘书处D级以上职员数为19人,是英国的1/3,美国的1/5。
从前述数据可以看出,如何有效提高我国在联合国秘书处的职员职数,应该是我国相关部门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重点考虑和谋划的内容。否则,作为第二大会费承担国,每年承担7亿美元的经费(包含常规经费和维和费用),我们付出的成本就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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