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屯昌县融媒体中心)
执法为民,案鉴初心。每一次执法都关乎公平,每一起案件都承载着法治的脉动。现将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6年上半年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屯昌某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案
案情简述
2026年1月16日,驾驶员余某平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屯昌某建材有限公司装载机制砂。该公司未落实称重核验、超限拦截等管控措施,放任超限车辆驶离厂区。车辆行驶至海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查实车辆核定总重49吨,实际总重61吨,超限12吨、超限率24.49%。屯昌某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因同类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本次属于再次违法,此次超限未引发交通事故及环境污染等后果。屯昌某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的规定。
处理决定
根据《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经营管理者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道路运政篇)》序号25:较重违法:“三次以上违法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屯昌某建材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该公司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自屯昌某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后至缴纳罚款之日起算加处罚款人民币5400元,合计25400元。
警示意义
本案暴露了部分货运源头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一是对源头装载管理法定责任认识不深刻,存在侥幸心理,错误认为被处罚一次后再次违法不会被查处;二是内部装载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建立出场车辆称重核查常态化机制,甚至为追求货运利润故意放任超限车辆出场;三是被行政处罚后未及时整改,错误认为前次处罚已“了结”所有问题,未认识到每一次放行超限车辆均为独立违法行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