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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74期】
6月17日,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7人非法开采稀土,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列案,并附带审理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形成“非法开采—收购销赃”完整上下游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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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采用“原地浸矿法”向山体注入强酸置换稀土,私自选址、设管、搭建设施,大肆非法开采。该行为直接造成国家稀土资源流失,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同时损毁地表植被、土壤结构与水文环境,引发水土流失和污染,对区域生态造成不可逆损害。下游2名被告人明知矿产品系非法所得,仍予以收购、转移、处置,为上游犯罪提供销路,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庭审历时6小时,控辩双方就各被告人作用、情节、认罪态度及民事责任划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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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开庭审理该案,是汝城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常态化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有力举措,注重通过公益诉讼追责,让违法者为生态破坏“买单”,彻底改变“违法获利、国家买单、群众受损”的乱象。该院将持续聚焦矿产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持续加大对非法开采、非法交易矿产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惩戒功能,以高质量司法守护辖区绿水青山、矿产资源,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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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开采。本案庭审已清晰展现非法采矿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不仅面临刑事追责,还将被追究生态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得不偿失。
「供 稿」周斌宴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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