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就比上海人低人一等吗?”上海闵行,一名女子早上出门上班,顺手想把一袋垃圾扔进保洁员的垃圾桶里,被拒后,她一气之下把垃圾倒在地上,还扬言我倒地上看你扫不扫,保洁员被激怒,用扫帚扫了她的脸,两人扭打在一起,女子左手大拇指肌腱损伤,遂将保洁员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共计6.2万余元,法院调取监控后,给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判决!
(案例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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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早晨7点多,家住上海闵行区航华四村的龙某拎着一袋已经分好类的干垃圾出了门,准备去上班,刚走到楼下,她看到小区保洁员高某正在路边扫地,旁边停着一辆装垃圾的小推车。
龙某心想,反正都是垃圾,顺手扔进去不就完了吗?她便走上前去,问高某能不能把垃圾扔进小推车的垃圾桶里。
没想到高某一口回绝:不行,这个垃圾桶是扫地用的,不是给你扔垃圾的,你要扔去垃圾站。
龙某听了有些不高兴,嘴里嘟囔了一句“垃圾站不顺路,你正好在清扫,顺带扔一下怎么了,这本来就是你们的工作”。
高某没搭理她,龙某便把垃圾袋放在了路边的绿化带边上,扭头就走了。
按理说,这事儿到这儿就该结束了,但龙某走出去几十米远后,隐约听到高某在后面骂骂咧咧,好像在说什么“出门被车撞死”之类的话。
龙某一听就炸了,她转过身冲了回去,和高某对骂起来,越骂越激动,龙某干脆冲到绿化带边,一把抓起那个垃圾袋,用力撕开,把里面的垃圾哗啦啦全倒在了小区的地面上。
“你不是说你只扫地上的吗?我现在倒在地上,你扫吧!”龙某指着地上散落的垃圾,冲着高某喊。
高某被彻底激怒了,她举起手中的扫帚,朝着龙某的脸就扫了过去,龙某下意识用手去挡,高某顺势抓住她的手,两人扭扯在了一起,混乱中,高某用力掰了龙某的左手大拇指。
龙某疼得大叫,松开了手,两人分开后,龙某报了警,当天,龙某被送到医院检查,经诊断,她的左手大拇指近节指骨屈肌腱、伸肌腱部分损伤,还伴有左手第一掌指关节半脱位。之后她又去了多家医院复查,前后花掉医疗费1965元。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对双方都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龙某承认自己当时很激动,做得不对,把垃圾倒在地上,高某也承认自己用扫帚戳了龙某的脸,并和她发生肢体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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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高某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500元、
龙某觉得自己吃了大亏,她委托律师,做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她的左手拇指功能丧失未达伤残等级,但伤后需要休息120天、护理30天、营养30天。
龙某遂一纸诉状将高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共计62720元,其中仅误工费就主张了48732元。
面对起诉,高某觉得很委屈,她辩称自己并没有殴打龙某,而且当天她也受了伤,只是放弃了验伤,且龙某当天去医院检查时并没有明显伤情,后续的伤情是怎么来的,她不认可。
更重要的是,高某的律师——她的女儿——在法庭上指出:龙某在报警时自称“无业”,既然没有工作,哪里来的误工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职权调取了事发当天小区的监控录像,监控画面清晰地还原了整个事件的经过,看完监控后,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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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法典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就是“过错相抵”原则。
本案中,龙某明知小区有固定的垃圾投放点,却偏要把垃圾倒在路上,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文明的。
她先用不文明的行为激怒了保洁员,又在冲突中主动上前纠缠,对自己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她自担60%的责任,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误工费的计算必须有真实依据。
很多人打官司时喜欢按当地平均工资来算误工费,但法院并不会自动采纳,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误工费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和误工时间来定。
如果没有固定工作,也无法提供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法院通常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龙某在报警时自称“无业”,这就等于自己否定了高额误工费的主张。
第三,冲动是魔鬼,打赢了官司也输了体面。
法院认为,这起纠纷的起因是龙某不遵守小区垃圾投放规则,擅自将垃圾袋放置在绿化带边,后又将垃圾倒在地上,破坏小区地面整洁,增加了保洁员的工作量,以此来激怒高某。
而高某也确实被激怒了,用扫帚扫了龙某的脸,最终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龙某手指肌腱损伤、4个多月不能正常生活。
综上,法院认定龙某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次要责任,酌情确定高某按40%的比例向龙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龙某的实际损失,法院认定共计16575元,其中误工费10760元(按照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2690元,计算120天),故判决高某应承担40%即6630元,再加上律师费3000元,高某最终需赔付963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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