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网)
转自:中国妇女网
聚焦第四届妇女儿童法治保障研讨会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高越
当前,数字技术深度重塑社会生态,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普及,既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注入新动能,也催生新型法律难题和挑战。6月13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究院)共同举办第四届妇女儿童法治保障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聚焦“数字时代妇女儿童法治保障的机遇与挑战”问题展开深入研讨交流。
破解算法时代的就业性别歧视
在研讨会上,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分析了数字时代妇女权益法治保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她表示,数字时代女性个人信息正从“泄露风险”转向“数据化评价风险”,就业性别歧视正从“显性排斥”转向“算法化筛选”,女性数字劳动风险正从“就业入口不足”转向“平台化依附加深”,智能生成使人格侵害呈现出更强的复合性和性别化特征,网络暴力和性别标签化正被流量机制持续放大。
算法催生的就业性别歧视隐蔽性极强,该如何有效识别与认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林建军表示,算法身份歧视来源于内在认知偏见与外在数字技术路径,针对比较困难的认定标准,她建议通过提高算法透明性、可解释性打开“算法黑箱”。
在女性从业者较多的直播行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郑吉喆结合案件审理情况谈到,主播与MCN机构的纠纷日益增多,大量女性直播新人、尾部主播受制于经济合同,被机构管控却缺乏劳动保障,不少MCN还刻意要求女主播创作擦边内容。“这也看出,现实中的性别歧视倘若无法解决,那么算法偏见也难以从根源上治理。”郑吉喆表示。
技术本身也是破解性别偏见的关键,中华女子学院数据科学与信息技术学院教授刘姝从技术视角解读了人工智能性别偏见的主要表现、生成机制与治理策略。她认为,数据标注者和研发人员对AI公平性有直接影响,而处于使用端的用户群体同样是偏见生产和治理的关键参与者,性别视角下的数字不平等,正通过智能鸿沟实现偏见的再生产与固化。
面对算法带来的风险与歧视问题,刘姝建议,要完善公平规制与监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将性别视角系统融入AI政策制定、技术标准研发与法律法规修订全流程,在算法设计、数据采集、模型训练等核心环节,以制度形式明确性别公平的具体指标与合规要求,从源头确立性别平等的治理准则。
叶静漪同样建议,要建立面向妇女权益的数据分类治理机制,落实算法性别平等全流程评估,完善女性数字劳动者的分层保护规则,构建人工智能人格侵害的快速阻断和协同救济机制,推动平台责任从内容合规走向秩序治理。
保护未成年人的数字权利
《第6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上升至1.96亿人,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97.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挺表示,关于网络上的未成年人保护已从网络沉迷问题发展到了成长环境问题,从单一内容接触扩展为复合型数字风险,如内容风险、网络欺凌、网络性侵、网络消费等。平台和智能终端可能会持续记录未成年人的数据,生成画像,被用于诱导消费等,影响儿童成长,生成式AI技术也可能被用于AI换脸、AI虚假身份等实施侵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贞会表示,数字化深度融入未成年人的方方面面,短视频成为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在线学习和教育数字化发展迅速,但网络环境的复杂化,不仅让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的风险持续上升,也导致参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数量有所增加。
饭圈乱象与网络暴力,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突出问题。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许燕关注到,算法推送机制会不断放大矛盾、扩散对立情绪,逐步为未成年人构筑起封闭的“信息茧房”。处于价值观塑造关键期的青少年,辨别能力较弱,容易被极端群体情绪裹挟,加之对网络暴力相关法律知识认知不足,往往同时成为网络暴力的施暴者与受害者。
许燕认为,网络平台治理十分重要,由于饭圈文化呈现隐蔽化、圈层化特征,平台治理存在事前预防不足、事中处置不精准、事后救济、矫治双重断裂等问题。她建议,针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遭遇的侵权行为,平台应提供便捷、高效的取证与存证功能,简化投诉流程,降低维权的技术门槛与时间成本,让受害者能及时获得有效保护与回应。
除网络暴力与算法乱象外,家长在社交平台分享子女日常的行为,也触及未成年人数字形象与个人信息的法律边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张晓冰分享了未成年子女“数字形象”的行为类型与法律边界,认为难点在于亲子共同生活形成“共有信息”,处置共有信息应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利益衡量的首要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有说“不”的权利。
她建议,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参与商业分享,16~18周岁以不超过过度分享为限,不能侵犯孩子的休息娱乐权、受教育权等,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何挺认为,未成年人是数字权利的主体,保护不能等于简单限制,应当按不同年龄和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保护与逐步赋权,年龄越大,越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性。要将保护前置,把未成年人利益嵌入产品设计、算法推荐、数据处理和商业模式全过程。要进行未成年人影响评估,从防沉迷走向注意力治理,进行数字素养教育,明确平台责任,形成闭环保护机制。
王贞会建议,要确立未成年人的数字权利,应当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数字资源与产品,保障未成年人的数字参与,保护未成年人的数字权利不受侵害。要推动网络平台合规建设,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部门协作,数字赋能未成年人保护,加强儿童数字权利保护的国际合作。
数字科技与未成年人成长如何平衡,是行业与社会共同思考的命题。目前市场上兼具安全性、趣味性,能获得家长、学校与未成年人共同认可的互联网平台仍较为稀缺。对此,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丽荣表示,不能在期盼数字时代发展的同时,刻意阻隔未成年人拥抱数字世界,而应在做好全面保护的基础上,引导青少年合理使用网络、健康成长。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