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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结婚三年,女方怀孕三个月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矛盾,女方在未告知男方的情况下,自行前往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男方得知后极度不满,认为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行为侵犯了其生育权,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男方遂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女方辩称,生育与否是自己的人身权利,其有权自主决定,不同意支付赔偿。
法院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妇女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男方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驳回男方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解读。陈胡月律师表示,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利,由于生育过程主要由女性承担,女性对生育事宜享有最终的决定权。男方的生育意愿需要通过女方的意愿来实现,当双方生育意愿不一致时,法律优先保护女方的生育决定权。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行为虽然可能伤害夫妻感情,但并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男方无权据此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因生育问题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应充分沟通、协商一致,避免因生育分歧引发婚姻危机。若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且无法调和,可理性选择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希望生育的一方而言,应在婚前充分了解对方的生育意愿,避免婚后因生育问题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需要注意的是,若女方因男方过错(如家庭暴力、虐待等)导致中止妊娠,男方则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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