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榆林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靖边“10·22”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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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22日13时许,位于我县张家畔街道办寨山村岸门滩北组靖边县新铭工贸有限公司电焊点,从业人员在对污水罐车进行焊割时发生一起一般事故,造成1人经抢 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0月22日11时许,王某驾驶陕KG3700重型罐 式货车前往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岸门滩北组的靖边新铭 公司电焊点对罐体进行维修。12时许,王某将车停在电焊点 院子里,对老板任某某说修理完通知他,之后就离开了。
13 时许,任某某安排学徒王某到罐顶去卸罐盖,13时25分王 某在前罐口处,13时26分他从前罐口起身走向后罐口,13 时26分14秒蹲下身子卸后罐口,之后王某就一直在罐顶待 着。13时27分38秒,任某某用切割枪对罐体尾部的阀门进行切割,当切割枪接触到罐体尾部时,车辆罐体内部突然发生闪爆,爆炸生成的气压通过两个罐口进行泄压,泄压产生的气浪将正在罐顶罐口处的王某震飞,坠落至距罐车不远处的集装箱门口,后王某经靖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
电焊点在未对车辆罐体内进行气体置换和有效通风的情况下,当学徒王某将车辆罐体罐盖打开后,随着空气涌入与罐内残余的油气挥发性气体混合形成爆炸环境,随后任某某用切割枪对罐体尾部阀门进行焊割,切割枪产生高热电弧在接触到罐体时点燃罐体内达到爆炸极限范围的混合气体发生闪爆。
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王某,靖边新铭公司电焊点学徒,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任某某,靖边新铭公司电焊点法人,未认真履行主要 负责人安全职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车辆罐体内进行必要的清洗和有效通风置换;且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议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郝某某,县市场监管局南所副所长,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巡查检查不严不细,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立案审查。
4.王某某,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兼南所所长,对所内工 作人员要求不严,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不细致,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谈话提醒。
5.任某某,张家畔街道南关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寨山村岸门滩南队网格员,日常巡查不力,不能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6.王某某,张家畔街道南关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副主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中心工作人员要求不严,不能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谈话提醒。
来源 | 靖边县人民政府网 中安在线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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