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2026年5月8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大理市太和村生态廊道内,有客栈私自破坏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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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廊道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属实,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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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三)明确规定:在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洱海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2026年5月8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有人在大理市太和村附近的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违规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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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才村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违规人员一名,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缴获钓竿一支,并对违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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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五)明确规定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第五十四条(八)明确规定: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的,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2026年5月7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大理市下兑村附近的洱海湖区范围内,存在使用违规渔具捕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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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才村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违规人员一名,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已将现场违规渔具网张收缴,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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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6年5月1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大理市洱滨村生态廊道附近的湖区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存在使用违规渔具捕鱼行为。
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才村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已将现场违规渔具网张进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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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守护洱海 你我同行
自2026年1月1日“随手拍举报”机制推行以来,该机制已融入居民日常,成为守护洱海的一股坚实力量。如果您发现身边有类似破坏洱海生态环境的行为,请积极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进行一键举报。洱海的清澈,离不开每一双敏锐的眼睛,也离不开每一次及时的行动。让我们继续携手,切实参与到守护这片碧水的行动中。
来源:“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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