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息背后藏陷阱。今年6月,是全国“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不妨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看清非法集资犯罪给无数家庭带来的惨痛教训,重新审视“投资理财、稳健增收”背后的法律底线与风险防线。
基本案情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中,“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深刻诠释了非法集资犯罪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严重危害。沈某峰组织招募周某标、李某等人设立某集团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在上海、江苏、安徽、云南等地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别墅等项目,并招揽业务团队,通过旅游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养老、旅居类等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经审计,该集团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50.3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5.4亿余元。其中,2020年3月起资金链断裂后,周某标等人明知公司无兑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3.6亿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标等人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具有非法性;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揽投资人,具有公开性;承诺保本并获取固定收益,具有利诱性;未针对特定对象筛选投资群体,具有社会性。其行为同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且部分被告人在资金链断裂后明知无兑付能力仍继续吸收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标等人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560万元。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严厉的刑罚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婪或许是财富路上最险恶的礁石,法律则是守护财产最坚实的壁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红线不容触碰。以周某标等人“养老金融”骗局为鉴,打着“高收益、零风险”旗号的美丽谎言,终究逃不过法律的严惩。请广大群众时刻保持理性,切莫被“免费旅游”“稳赚不赔”等诱惑蒙蔽双眼,拒绝以情感关怀为名的营销话术,坚持从正规渠道获取金融知识和投资信息,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检察官提醒
幸福的生活,靠的是勤劳的双手和理性的规划,而非虚无缥缈的高利诱惑。财富的根基不在于一夜暴富的幻梦,而在于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在于增强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请把这份提醒记在心上、传给身边人,让每一份血汗钱都安安全全,让每一个家庭都平平安安。
文字:孙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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