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三大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视剧(网络剧)演员署名的通知》,以姓氏笔画排序、精简头衔、优先使用本名等硬性规则,终结内娱十余年“撕番”乱象。结合《著作权法》与行业实践,拆解新规核心与法律逻辑。
法律谚语:署名权是创作荣誉的彰显,绝非流量博弈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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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核心内容明确划定行业红线
1.主演署名统一按姓氏笔画排序,仅总策划、总编剧等核心主创可按贡献排序,彻底打破番位竞争规则;
2.精简演员头衔至6类规范称谓,禁止“领衔领衔”“特别特别出演”等冗余表述,杜绝头衔炒作;
3.优先使用演员本名,艺名需标注本名关联,片头片尾署名信息保持一致,禁止变相改变番位。
二、“署名权”与“番位约定”的法律边界
1.署名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权利,核心是确认创作贡献,法律未赋予对署名顺序的绝对控制权;
2.番位约定属于演员与制片方的商业合同权益,并非法定权利,若违反新规强制性要求,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
3.冲突解决遵循“法定权利优先于商业约定”,新规作为行业强制性规范,双方需按规则调整原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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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先使用“本名”的法律逻辑
1.本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可避免艺名混淆导致的署名争议,便于版权追溯与行业监管;
2.著作权、人格权以真实身份为基础,使用本名能明确权利主体,减少艺名变更、重名引发的纠纷;
3.遏制流量炒作,引导行业回归创作本质,避免通过艺名包装制造番位噱头。
四、新规对行业的深远影响
1.终结撕番乱象,减少因署名纠纷导致的项目延期、舆情对立,降低行业交易成本;
2.倒逼行业从“流量导向”转向“实力导向”,促使演员聚焦演技与作品质量;
3.明确署名规则,减少合同纠纷与诉讼,为司法机关处理争议提供明确参考。
最后周兆成想说,番位之争是流量泡沫下的行业畸形竞争,新规以规则重塑创作秩序,让署名回归荣誉本质。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终究要靠作品质量说话,而非番位高低。
金句:署名是荣誉的见证,绝非流量的勋章;规则的回归,正是行业的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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