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吓了一下,心生怨恨。男子将拌有老鼠药的香肠投放在邻居家门口,导致邻居家宠物狗误食后死亡。
近日,吉林扶余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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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4日晚上10点左右,吉林扶余男子李某骑着一辆电动车,来到了邻居葛某家门前。他将自己在家制作的香肠用老鼠药拌过后,撒放在了葛某家门口公共区域的垃圾桶旁边,然后转身离开。
第二天,葛某家的宠物狗在外出活动时,误食了拌有老鼠药的香肠,不久后倒地身亡。经鉴定,狗的胃容物和呕吐物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这是一种剧毒鼠药成分,足以对人类产生致命危害-2。
事情的起因,说起来很简单:李某曾因被葛某家的狗吓到过,一直怀恨在心。一次惊吓,引发了一场报复,最终换来两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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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毒狗”不能免责
案发一个多月后,2025年12月25日,李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同日,邻居葛某出具了一份谅解书,对李某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也认罪认罚。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逃脱法律的严惩。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可能导致不特定人员误食的高危行为,并致葛某的宠物狗被药死,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法院特别指出,氟乙酸根离子属于剧毒鼠药成分,足以对人类产生致命危害,李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可能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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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仍判2年
在量刑时,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多项从轻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属于自首,可从宽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理。
最终,2026年5月8日,吉林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关注。有网友评论:“投毒就得严惩,狗也是一条生命!”“为一只狗赔上两年自由,值不值得?”
另有专业法律人士解读道,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一个关键构成要件,就是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子龙在相关报道中表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路旸也进一步指出,在公共场所投毒的行为,客观上无法控制受害对象是谁,任何人或宠物只要进入到公共空间中,都可能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即使行为人声称只想要毒死宠物,也不能免除其可能对人的生命造成危险的间接故意,法律必须从其行为的客观危险性上作出评价。
虽然李某本意只是报复那只曾惊吓过他的狗,但毒香肠被放置在公共区域的垃圾桶旁——如果被路过的孩子误食,后果不堪设想。这正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一般损害财产罪的根本区别。
各地类似案件频发:投毒毒狗,代价远比想象中大
事实上,李某案并非孤例。近年来,因“狗患”而投毒报复的案件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
今年2月,广州南沙区某小区59岁男子陈某文,因长期受小区内宠物狗的噪音和粪便困扰,将老鼠药与猪肉碎混合后,在小区草坪和人行道等多处公共场所投放,导致至少3只宠物狗中毒死亡。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同样在今年2月,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尘埃落定。65岁的小区业主张某华在公共区域投放剧毒物质氟乙酸钠,致使11只宠物狗中毒,其中9只死亡,另有2只流浪猫死亡。张某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当庭提出上诉。
而在此前,山东胶州市也曾发生过同类案件。一名男子因不满邻居饲养的宠物狗影响生活、怀恨在心,在小区草坪投放了涂抹老鼠药的火腿肠,导致两只宠物狗中毒死亡。胶州市人民法院最终对该男子作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
从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投毒毒狗案件的量刑,与投放鼠药的地点、范围、后果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密切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险犯”,不以实际造成人员伤亡为前提,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因如此,广州陈某文案最终被判一年十个月,北京张某华案因后果更为严重被判四年——即便在本案李某主动自首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判了两年。
毒狗的代价,远比想象中沉重。
有网友问:危害公共安全,判刑是应该的。那宠物狗不牵绳到处吓人,是不是也算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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