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商人吴志强的八年冤屈路
义乌,2018年。
天还没亮透,物流车已经在巷子里轰隆隆地跑起来。这座城市从来不睡——它像一台永不停机的机器,把“中国制造”送到全世界每一个角落。
吴志强站在新中村的阳台上,看了一眼远处的工业区安德莱工厂。四十四岁的他,做了大半辈子衬衫,从销售员做到股东,从义乌跑到新疆,然后跨出国门闯荡中亚五国。他没什么大道理,但有一条底线死死攥着:以勤立身,以诚兴业,以智拓路。
这是义乌人的信条,也是这座城市的底色。
他不知道的是,命运已经在路口等着他了。
2018年5月11日,吴志强出差乌兹别克斯坦回国办理护照改签。不到一个月后,他被戴上手铐。一年半后,他被判刑。 而往后漫长的岁月里,他将一次 次被告知:你的案子,没有问题。
怎么会没有问题呢?
一个做了十几年生意的老客户,突然变成了“假冒商标”的源头;一个从未参与订单生产的人,突然变成了“共同犯罪”的主犯;一份判决前七天“临时”冒出来的证言,成了定罪的关键证据;而那个反复翻供的人,换来了取保候审;那个从头到尾不认罪的人,被关了五百七十天。
这不是一个关于犯罪的故事。这是一个关于“为什么是你”的故事。
一、究竟是谁的订单
要讲清楚吴志强的事,得先回到2018年5月22日。
那天,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联合执法,在乘霸服饰公司查获了一批标有“MRGNRT”的衬衫,又在安德莱公司查获了“IL Vicont”和“IMPERATOR”两个品牌的衬衫。一万多件,货值四十多万。
问题很简单:这些订单,是谁的?
公安机关认定:客户是哈萨克斯坦的“洛比”,吴志强参与了接待、翻译、查询商标,是共同犯罪。
吴志强说:不对。客户不是“洛比”,是“贾老师”和“沙比尔”。我根本没有参与这些订单。
谁在说谎?
不看口供,看证据。
二、纸上的真相
安德莱公司有一批内部数据——2013年到2018年的生产原始记录、出入库记录、客户资金往来记录。这些数据来自总部与乌鲁木齐销售部之间的往来邮件,历史形成,改不了。杭州市公证处公证过。
数据写得清清楚楚:
“IL Vicont”订单,编号“YS1-”,客户——“贾老师”。“IMPERATOR”订单,编号“OCD1-”,客户——“贾老师”。“MRGNRT”订单,编号“OSBL85-”,客户——“沙比尔”。
而“洛比”的所有订单,编号都带着“RB”——他名字的缩写。2018年4到5月,他的订单编号是KRB24、KRB25、FRB18、FRB99……没有一个跟涉案订单对得上。
证据不会说谎。
更直接的是生产工艺单。涉案两个订单的制单日期,都写着2018年4月1日。
那“洛比”什么时候到的义乌?
公安机关调取的出入境记录显示:2018年4月12日。
——订单还没下,工艺单就先做好了?
这在生产逻辑上根本说不通。除非,客户根本就不是“洛比”。
还有境外客户的声明书。“洛比”本人白纸黑字:我从未向安德莱公司订过涉案的三个商标,我的订单都有“RB”字样,商标是我自己的“CAPITAL”。“贾老师”也声明:2018年四五月份,我向安德莱公司下过“IL Vicont”和“IMPERATOR”两个订单。
三组证据,指向同一个事实。但法院没有采纳。
三、用自由换来的口供
本案定罪的唯一“证据”,是同案被告人陈某义和陈某斌的口供。
他们的口供,靠得住吗?
陈某义做了16次笔录,其中第4、5、6次反复翻供,否认吴志强参与。陈某斌做了18次笔录,同样多次翻供。
两个人最终“稳定”下来的版本,恰好出现在他们被取保候审之前的那一次笔录里。
陈某斌取保前笔录:2018年6月27日23:30至次日00:36——深夜,凌晨。陈某义取保前笔录:2018年6月28日18:09至18:57——取保手续明显事先办好了。
这不叫供述,这叫交易。
结果是:两个人都认了罪,都取保候审了,都判了缓刑。一个三缓五,一个三缓四,当庭释放。
而吴志强从始至终不认罪。他只在2018年7月13日崩溃过一次,在笔录里说:“我认罪,我就和陈某义一样吧。”
意思是,我也想取保。
办案人员回答:“你所认为的你没有参与,但是你认罪……在逻辑上就行不通。”
第二天,吴志强收回了这份假口供,书面声明那是假的,是律师告诉他认罪可以取保。
他继续不认罪。他继续被关着。
五百七十天后,他被判了一年七个月实刑。而同案的那两个人,用认罪换来了自由。
这就是吴志强真正的“罪”——他不肯承认自己没做过的事。
四、最后七天的证言
王某祥是个“黄牛”——中介人。他在公安机关做了5次笔录,在检察院做了1次,6份内容一致,都说吴志强没有参与“MRGNRT”订单。那单子是陈某跃的。
因为王某祥的证言对吴志强有利,检察院起诉时甚至没把他列为证人。
但到了法院,事情变了。
2019年12月10日——距离一审判决只剩7天——办案人员再次找到王某祥。这一次,他做了一份完全相反的证言,说吴志强也参与了。
这份笔录很“特别”:只有一个提问,然后王某祥“一次性”回答了几百字,犯罪构成齐全,逻辑严密,像一篇写好的文章。连“后道”被写成“厚道”这样的低级错误都原样保留。
正常笔录应该有问有答、细节追问、逻辑修正。这份什么都没有。不像询问,像签字。
王某祥事后给吴志强打了电话,在电话里道歉了。他说那些话不是他说的,是办案人员写好让他签字的,不签就不让走,还威胁“你想在这里呆一辈子是不是”。
这段通话,吴志强录了音。
但法庭上没有采信。
判决书里,那份最后七天才冒出来的证言,被白纸黑字写进了“本院查明”。
五、法院自己加了罪名
起诉书写得很清楚:陈某义、陈某斌、吴志强负责“IL Vicont”和“IMPERATOR”两个订单;陈某跃一人负责“MRGNRT”订单。起诉书没有指控吴志强参与“MRGNRT”,也没有把四个人作为共同犯罪起诉。
这是“不告不理”的底线——起诉书没写的东西,法院不能自己加上去。
但判决书擅自改了。
它写道:“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三被告人(陈某义、陈某斌、吴志强)均实施了生产‘IL Vicont’、‘IMPERATOR’和‘MRGNRT’商标衬衫的行为”,“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吴志强就这样被认定参与了一个他根本没被指控的订单。
依据是什么?只有王某祥那份最后七天的证言。陈某义、陈某斌、陈某跃的供述里,没有任何人提到吴志强参与“MRGNRT”。
这不是证据采信的问题。这是程序正义的底线被踩过去了。
六、民事的事,不该动用刑法
还有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这个案子,真的该用刑法来管吗?
安德莱公司用的商标是“MAGNAT classic shirt‘s”。被侵权的商标是“MRGNRT”。肉眼一看就知道,不一样。字母不同,排列不同,后面还多了一串字。
《商标法》说得很清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民事侵权。《刑法》规定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才构成犯罪。“相同”和“近似”,不是一回事。
两高的司法解释列举了六种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的情形——改字体、改间距、加一些不影响识别的东西。但前提只有一个: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
“MAGNAT”和“MRGNRT”,基本无差别吗?
字母顺序都对不上。这明显是近似,不是相同。
法律适用可以有争议。但当争议大到这种程度,当一个人可能因此失去自由的时候,刑法应该退一步。这就是刑法的“谦抑原则”——能用民事解决的,不用刑事;能用行政处罚的,不动刑罚。
但在基层办案中,“刑民不分”太常见了。有人报案,公安立案,检察院批捕,法院判刑——程序走完了,谁也不敢在中途喊停。
吴志强的案子,本来可以是一个民事纠纷。但它被办成了刑事案件。办成了,就收不回来了。
七、四百万去了哪里
吴志强的申诉状里提到一件事:公司财务记录显示,这个案子直接支出七百多万。其中三百多万赔给了被侵权公司换《谅解书》,剩下的四百多万,去向不明。
公司内部管这叫“打点款”。
这钱流向了哪里?跟案子的异常处理有没有关系?吴志强问过,没人回答。
还有更蹊跷的事:陈某义和陈某斌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去安德莱公司搜查,发现他俩的办公电脑被拆掉搬走了,旧商标编号本被烧了。
这叫毁灭证据。但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处理。
而吴志强——那个主动到案、主动提供线索的人——被关了五百七十天。
区别对待的背后是什么?吴志强没有证据,他不敢“指控”。他只能把这些疑点列出来,希望有人去查。
但没有人去查。
八、八年了,他还在坚持
八年了。
吴志强四处申诉,向法院、向检察院、向各级领导写信。金华市中院驳回,浙江省高院驳回。程序走完了,答案都一样: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
但他还在坚持。
与此同时,他在抖音、视频号上做了一件事:义务普法。讲宪法,讲刑法,讲证据规则,讲程序正义。他不是科班出身,但他用自己的经历告诉大家: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法治需要每一个人参与。
有人问他:你自己还在申诉,凭什么给别人普法?
他说:正因为我自己经历了不公,我才更懂得法治的可贵。一个真正法治的社会,不是没有冤案,而是有错必纠、有冤必伸。
这不是漂亮话。这是一个在程序里困了八年的人,对公平正义最后的信仰。
他选择了法律。法律还没有选择他。
九、为什么是他
为什么偏偏是吴志强?
他有稳定的职业,清白的前科,主动到案的配合态度。他的辩解有客观证据撑着——公证过的数据、生产工艺单、境外客户的声明书。他从头到尾不认罪。
这恰恰是问题所在。
在一个“认罪认罚从宽”的体系里,不认罪,就是态度不好。态度不好,就不能取保。不能取保,就要关着。关久了,就得判。
而认罪的,哪怕反复翻供、哪怕事实不清、哪怕毁灭证据,都可以自由。
这不是吴志强一个人的遭遇。这是所有坚持说真话的人共同的代价。
十、尾声
2026年的义乌,比2018年更忙了。物流车依旧穿梭,小商品依旧流向世界。这座城市从不回头张望。
吴志强的公司还在,但他被公司股东因不配合他们无罪认罪,把吴志强边缘化了。
那个驰骋中亚市场的他,在乌兹别克斯坦建厂、从国内调运设备的他;那个在公司群里提醒“工艺单处理一下”的他;那个在5月22日清晨和陈某义、陈某斌一起开车去大陈的他——如今是一个背着“犯罪记录”的人。
他不认罪。
他在每一个申诉窗口说:我不知情,我没有参与过。他在每一份材料里写:请还我清白。
我不知道他还能坚持多久。
但我知道,如果他放弃了,这世上就少了一个相信法律的人。而少一个这样的人,比纠正一个错案,更让人痛心。
法律应该保护这样的人。而不是让他成为沉默的大多数中,又一个没有人听到的回声。
本文根据吴志强案刑事申诉状、阅卷笔录、向巡视组反映材料等法律文书整理。吴志强案目前仍在申诉中,最终结果有待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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