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新乡市,一位年过古稀的老汉欲状告法院。起因是当年他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刑后,未被投入监狱服刑。这给他接受改造和刑满后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这起被传得沸沸扬扬的“告官”案件还带出一个更令人瞠目结舌的内幕,那就是:他之所以能免受监狱生活的惩戒,完全是有关部门的疏忽造成的。
老汉名叫和克亮,时年76岁,新乡市郊区平原乡张庄村人。
2000年11月20日,记者来到和克亮的家中,听他讲述了事情的前后经过。
判决后无人问津
1985年案发前,和克亮是新乡县农机公司的主管会计。有一次,他原来的女同事、原新乡市农机公司的退休人员崔来凤找到他说,想借他手中的新乡县农机公司的银行账户走账,先由崔来凤把钱存上去,然后她做生意时再从上面存取。和克亮以为,只要看好账目,让崔来凤入出平衡,就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于是,就答应了崔来凤的要求。
开始的时候,崔来凤存存取取,账上总有盈余。可是后来一段时间,崔来凤说她的一笔货款要过几天才到,而她又急于进一批新货,想向和克亮拆借新乡县农机公司的一些钱,并表示她的钱马上就可以回来补上。和克亮信以为真,便分几次将公款借给了崔来凤,总计达5.6万元。谁知后来崔来凤的钱赔了进去。和克亮找她几次,崔来凤也无法将钱如数补上。于是,被检察机关发现并立案侦查。1985年8月3日,两人因涉嫌贪污公款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起初,这起案件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应在该院审理,就按照管辖权将此案移送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和克亮、崔来凤二人被逮捕后均被送进新乡市看守所关押。当时,和克亮已经61岁了,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和心脏病,双腿几乎不能走路,心脏病也随时有发作的可能。所以,新乡市看守所认为不宜继续关押,并将情况报告给新乡市人民检察院。1986年2月3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为和克亮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让其回家一边治病,一边等待法院的判决。
1986年7月4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和克亮、崔来凤二人均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判决生效后,崔来凤被投进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8年因病去世。按正常手续,和克亮也应被依法收监,但令人奇怪的是,从判决书下达到如今的14年间,和克亮一直在家中出入自由。
和克亮虽然时年已76岁,但记忆力还挺好。据和克亮回忆,开庭那天,崔来凤是被法警从看守所押到法庭上的,而和克亮则是由自己的大女婿用架子车拉去背上法庭的。审理之后,法官当庭宣读了判决书。然后,法官和检察官就夹着卷宗走了,随后法警也走了。一看他们都走了,儿女又把他拉回了家。第二天,新乡县人民法院一位姓丁的女法官和另外一个法官将判决书送到了和克亮家,并问他是否上诉。和克亮自觉量刑过重,但想到一则自己确有责任,二则自己已是风烛残年,数病缠身,于是,就当场表示不再上诉。县法院的工作人员便从此离去不再过问。
过了一段时间,没有人再说他的事了。和克亮觉得奇怪,就让自己的女儿到新乡县人民法院询问该把他往哪儿送。该院的一个人对她说:“你们别跑了,跑对你爹没有好处。”于是,和克亮就不再问了,只是在家中静静等待。
就这样,和克亮在家中开始了平静的生活。几年后,他的病情大为好转。然而,13年间一直无人再提让他去监狱服刑的事儿。和克亮向记者坦言:“回家后的十几年里,法院没有人来问过,我想人家法官视而不见可能是看我有病有意护我。再说,郊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我每3个月汇报一次、半年一总结,我心里越发坦然。”
索要释放证明引场发奇
奇案被发现的过程极具有戏剧性。1999年8月3日,和克亮步履蹒跚地来到新乡县人民法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看他的模样,以为他是来告状的,便问他有什么事。他说自己是13年前被判刑的一个罪犯,当时派出所把他的户口给销了。现在刑期满了,想让法院给出个释放证明办户口。
法院的工作人员一听挺奇怪,就告诉他说:“释放证明是监狱发的,法院只管审判,可不管这个事儿,你应该去监狱要。他们释放你,就应该给你释放证明。”
和克亮解释说:“我就没有住过监狱,我向哪个监狱去要呢?”工作人员一听不敢相信:“不可能吧。你是不是被取保监外执行了?你在看守所住过吗?你到那里去问吧。”
和克亮到看守所询问,因为过去了十几年,工作人员也换了几茬,档案材料也很难查找。他们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就问和克亮是谁给他办的取保手续。和克亮回答说是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就让他到市检察院去问问。
不料在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和克亮看到的仍是工作人员奇怪的表情。他们以一种审视的口气问当时案子是哪个法院判的,并说案子是哪个法院判的还应该去哪个法院找。于是,和克亮又来到新乡县人民法院。这一次,新乡县人民法院的人态度就不那么客气了。他们说:“别找了,再找就把你重新收监。”此时已到了1999年的12月底。和克亮如此这般把几家机关转了一圈,一无所获不说,有人还要因此“治”他。和克亮一气之下花300元钱聘请了一位律师来帮他下户口,还声称要欲告法院。
1999年5月10日,和克亮把因没拿到释放证明只得请律师帮忙办户口的事给新乡县人民检察院的一个熟人讲了一下,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听后大吃一惊:这个当年被判13年有期徒刑的贪污犯,判决生效后竟没有被投送进监狱服过一天刑。
办户口,老汉要告法院
问及欲状告法院的原因,和克亮告诉记者,有关部门当年未将他投入监狱,对他不仅没有利还有害,侵犯了他作为公民的诸多权利。和克亮进一步解释说,虽然当年法院未将他送进监狱,但是这十几年来,派出所里没有他的户口,村里人也都知道他被判了刑。所以,虽然是在家里,他也一直觉得自己是个罪犯,时时处处低人一等,跟在监狱里也差不了多少。可是在家里这么多年,他表现再好,也没有人知道,也没人因此给他减刑,让他早日恢复一个正常公民的生活。这还不算,在他刑期已满之后,他本可以顺利地恢复合法公民身份、办理户粮关系,实际上,他不得不拖着曾患严重风湿性关节炎的老腿四处奔波达10个月之久,还花钱请了律师,最后才把户粮关系重新办好。而在这个过程中,他无数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得到的却是一次次的推诿和冷遇。他说,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当年他做错了事,付出了13年的刑罚,那么现在他觉得有关部门也应该为其错误负责,即使是让其赔1块钱,他也想让有关部门明白地承认错误,向他赔礼道歉。
说案情“公”、“婆”各有“理”
虽然这个事件很明显是个严重的渎职事件,但是仔细追究起来,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却并不是个容易弄清的事儿。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很多人认为,和克亮未被收监,当初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应该承担第一责任。然而,当初的主审法官丁福兰女士却有自己的观点。现任新乡县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的她认为,她当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所有的手续,所以,她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她向记者分析说:第一,当时的法律条文只规定“对于判处死缓、无期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而对“人”的送达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法院没有将人送去也并不算错;第二,和克亮是属于被逮捕后由于疾病原因被取保的,当时即使法院将其送到看守所,看守所和劳改机关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予收押,而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监外执行”,或按劳改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原送押机关斟酌情形,适当处理”。
而新乡市看守所在接到和克亮的判决书等档案材料后,既没有委托其原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也没有将材料退回法院由法院做出其他处理。所以,这个责任不应该由法院承担,而应该由看守所来承担。对此,此案件的当事人、新乡市看守所当初给和克亮填写档案材料的内勤李国政也有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首先,看守所从性质上来说,实际上就相当于是个“仓库”。它的职责是保证送进来的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投劳,却没有出去抓人的权力和职责。而和克亮已被检察机关取保出了看守所,看守所就没有了对他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只将材料送来,而没有送人。新乡市看守所没有收到人,也就自然无法对其实施下一步的投牢;其次,“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没有同时将犯人送交看守所的,看守所不予接受判决书”的法律规定是在1998年才有的。而在1986年因没有这个规定,看守所在法院未将和克亮交来的情况下收了和克亮的材料并不算错。所以,新乡市看守所对此事也没有责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站在第三方的一些法律专家的看法却令人深思。他们认为,不仅法院和看守所要对此事承担责任,检察院也难脱干系。因为即使法院不将和克亮送到看守所,当初为和克亮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检察院也负有对和克亮的监管责任,也应该在和克亮失去取保条件时将其送回看守所执行投牢。但检察院一直没有将人送回。由此可见,3个单位均有责任和义务将和克亮投入监狱服刑,而3家均未履行,所以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就在该追究责任的问题争论不休时,和克亮躲过的13年牢狱生活是否需要再补上这个问题又引起人们的注意。一种观点认为,“躲过了初一,躲不过十五”,和以前因为种种原因躲过了刑罚,但现在被发现了,这个刑罚一定要补上,否则法律的尊严何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躲过刑罚的和克亮并非故意躲起来让人无法执行,而是有关方面的疏忽把他漏掉了,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和克亮来承担。如今,刑期已过,如将他再次投牢,对和克亮极不公平,也很不合法理。
此案尚未有结果
记者在新乡采访此事时获悉,早在1999年5月27日,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和克亮一天未曾入监服刑一事立案侦查。同年10月14日,该院侦查终结认为,现已升任新乡市公安局监所科副科长的李国政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这一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前不久,此案因管辖权问题,已由新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案子是新乡县检察院办的,应由其对犯罪嫌疑人李国政采取强制措施才能提起公诉;而新乡县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移交红旗区检察院,理应由红旗区检察院采取措施。案子一时无法往下进展。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此事后,新乡市有关领导和政法系统都非常重视。但记者在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欲采访此事时,却发现有关部门讳莫如深,或以外交辞令拒绝,或让去找领导。该市法院系统有知情人告诉记者,新乡县人民法院最近有人因此事被立案审查,但详细情况他们也不愿多说。
记者将要离开新乡市时,和克亮告诉记者,因为年老多病的原因,他已不准备再告“法院”,反正身份证也有了(1999年5月31日颁发),只平平静静度完余生就算了。再者,有了新闻媒体的监督,他和大家一样相信,到底谁该担责,该担多大的责任,法律最终会给出一个完美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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