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星期五,难得周末开始,我的老板野猪换了赛道后,估计现在也是哼着小曲差点喝点红酒 开着车 在回家的路上。过去一个月,老板野猪那头电话里传来的都是激情四射,信心满满,终于不用一天到晚操心消防技术服务的琐碎,也不用操心火灾隐患整改率转嫁过来的额外事。
所谓火灾隐患整改率,学过除法的朋友都知道,火灾隐患整改率,就是确定为火灾隐患的数量被除已整改的火灾隐患数量。搞清楚了火灾隐患整改率,但很多朋友却对火灾隐患的来源搞混了基本的来源。
通常情况下,火灾隐患的来源主要是指一个社会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或某个区域可能导致火灾的致灾问题或因素,如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以及以人为因素的消防安全相关的管理、培训、演练等。
说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因需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全过程限制, 说的最多的火灾隐患,其实是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
因此,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的火灾隐患整改率问题,一般情况下就是维保活动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设施问题,如故障,损坏等原因引起的消防设施未能正常运行的情况。
现实中的火灾隐患整改率,对于单位或某一区域,动态化叠加监管系统后台数据统计、分析, 让消防技术服务结果以快捷、高效的动态的形式呈现,尤其是为监管方以实时的便捷参考提供极为有效的便利。
这里问题就来了,在消防技术服务领域,火灾隐患整改率应该是作为消防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指标,其参考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火灾隐患整改率,与发现问题,是否整改问题,建议敦促,责令改正等有关责任主体的履职都是直接相关。
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来说,火灾隐患数据由社会消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而来,而与火灾隐患整改率相关,一是发现问题是否如实填写,这是基数问题,二是问题是否经过整改,随后是否经过整改而在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如实录入。
从底层逻辑思维分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面对火灾隐患整改率的压力,如偏离其对社会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建议、敦促整改”责任,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呢?而现实中,诸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却陷入“火灾隐患整改率”是否真正整改的两难境地。
源头上,因火灾隐患作为考核的一项指标,其整改过程必然会形成“填表、上报、整改以及提升整改率”的闭环,现实中“皇帝不急太监急”的事情太多,在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中,尤为明显。只要不是责令改造伴随查处,一般情况下,消防安全问题或隐患持续存在也是常态。
服务过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贩卖技术,消防设施维保保养活动中发现问题或隐患,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建议委托方,协助委托方制定可行的整改的方案,隐患存续期,敦促作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委托方落实整改。
委托方作为社会单位的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责无旁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火灾隐患是法定的义务。通过消防设施维保合约,转嫁消防安全责任,如约定若因消防设施引起消防行政处罚,由乙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事实上,责任明确而故意模糊,若因维保活动引发消防设施未能正常运行,或维保活动不符合法规要求,即使行政处罚,在责任的认定上,也无需再明确。
消防技术服务,因火灾隐患整改率,但对 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来说,无论是“轻微”隐患修改为“已整改”,实则对机构而言,一面承受火灾隐患整改率指标的压力,另一面一旦“出事”,风险也随“出事”大小程度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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