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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8日晚上,美国科罗拉多州奥罗拉市。
一名刚下班回到家的中年女性,跟丈夫说了句先去洗个澡,就上了二楼。
几分钟后,丈夫听到浴室里传来尖叫。
他冲上去,门被反锁了。
等门终于打开,他看到的不是妻子,而是浑身是血的继女。
继女提着一把刀,面无表情地从他身边走过,出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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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继女,名叫伊莎贝拉·古兹曼,当时18岁。
她的母亲,华裔女性霍云弥,倒在浴室地板上,已经没了呼吸。
法医事后确认,霍云弥身上有79处刀伤,面部和颈部尤其集中。
除此之外,还有被棒球棍打击的痕迹。
一个18岁的女孩,对自己亲生母亲下手这么重。
你听到这里,第一反应可能是愤怒,也可能是困惑——
她为什么这么做?法律该怎么判?
好,我们先不急着追问动机。
先说一个很多人可能想不到的后续:
这案子到了法庭,伊莎贝拉最终被判无罪。
不是缓刑,不是减刑,是无罪。
但不是当庭释放的那种无罪。
她被送往州立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治疗。
直到现在,她还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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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判无罪?
这里涉及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刑事责任能力。
说白了就是,一个人犯罪时,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8条写得清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美国的法律体系里,同样有“因精神错乱而无罪”的辩护理由。
这个案子的转折点,就出在精神鉴定上。
被抓后,伊莎贝拉跟警察说了一句话。
她说,自己杀的不是母亲,是一个叫“塞西莉亚”的女人。
她脑子里有个声音,告诉她必须杀了这个女人,才能拯救世界。
你注意,这不是辩解,而是在描述她认知里的“事实”。
法庭指定的精神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是: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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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问题来了。
她之前的成长过程,难道没有任何征兆吗?
实际上,有,而且很早就有。
伊莎贝拉1995年出生,母亲是华裔,父亲是拉丁裔。
父母在她5岁时离婚,她跟着母亲生活。
但很快,母亲就发现这个女儿不对劲。
情绪极度不稳定,随时暴走。
对母亲有很强的攻击性,母女争吵是家常便饭。
后来母亲再婚,继父雷恩性格温和,但伊莎贝拉的敌意一点没减。
7岁那年,母亲实在管不住,把她送到前夫那边。
结果父亲也头疼。
她在学校抓老鼠扔进同学脖子里,用彩笔画花别人的脸。
在家爬到苹果树上,摘果子砸路人,觉得这样很开心。
父亲的办法是动手吓唬。
没用,反而更糟。
最后又送回母亲那里。
你发现没有,父母一直在“轮流接手”。
但谁也没有真正意识到,这孩子的行为不是简单的“调皮”或“叛逆”。
这可能是一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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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很多精神分裂症患者,在青少年时期就已经显现端倪了。
早期表现往往是性格突变、社交退缩、古怪行为、被害妄想。
但普通人,包括很多家长,根本不会往那方面想。
他们只会说:“这孩子不懂事。”
伊莎贝拉上了中学以后,情况继续恶化。
她逃课,和母亲对骂,带男同学回家过夜。
有一次,母亲骂她,她盯着母亲,从牙缝里挤出几个字:
“你再骂,我就杀了你。”
母亲当时被吓住了。
事后跟丈夫说,女儿的脸扭曲得像一个恶魔。
即便如此,她还是没有带女儿去精神科。
她找的是前夫,让他来和女儿谈谈。
案发当天下午,父亲来了,在后院和女儿谈了三个小时。
他觉得谈得不错,女儿应该听进去了。
几个小时后,惨案发生。
这就是这个案子最让人唏嘘的地方。
家人并非不爱她,继父性格温和,母亲每天工作12个小时。
但他们始终在用“管教”的思路去应对一个可能需要医学介入的问题。
当然,这绝不是说家人有错,更不是在为伊莎贝拉开脱。
刑事责任可以因精神病免除,但道德上的后果,她得自己背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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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说说她被抓的过程。
伊莎贝拉作案后,穿着粉色运动内衣和绿色短裤,提着刀出了门。
警方发布通缉令,提醒民众注意。
她在附近一家小超市出现过,跟店员说被人侵犯,借用了厕所。
案发第二天,有人在案发现场600多米外的车里,发现她浑身是血睡着了。
等警察赶到,她又跑了。
最后靠警犬,在一处草丛里找到了缩成一团的她。
她跟警察说,自己不是伊莎贝拉,是俄亥俄州的瑟曼达。
你注意,这不是撒谎。
精神科医生会告诉你,这可能是身份认知严重混乱的表现。
被捕后,法院以一级谋杀罪起诉她。
她的律师申请了精神鉴定。
结论出来: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法庭据此判定,因精神错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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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出来,舆论两极分化。
有人说,杀了人还能无罪,法律太软弱。
有人说,她当时连自己是谁都不知道,怎么负责?
这里需要厘清一个误区:无罪,不代表放任。
她被送进了州立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治疗。
医生说了,直到确认她对自己和他人不再构成威胁,才能出院。
这个时间可能是一年,可能是十年,也可能是一辈子。
2020年,已经在医院待了七年的伊莎贝拉申请出院。
她说自己康复了,想重新融入社会。
医院拒绝。
镜头里的她,脸有些发胖,表情平静。
记者问她,对母亲有没有悔意。
她说了一句:“我永远不会故意杀死妈妈,我爱她。”
这话是真是假,我们无从判断。
但如果她的精神分裂症状真的得到了控制,也许她正在面对一个事实——
当年那个她以为必须杀死的“塞西莉亚”,其实就是她的母亲。
这才是这个病最残忍的地方。
患者杀害了自己最亲的人,却完全不记得。
等清醒过来,一切都无法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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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留给我们什么思考?
第一,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绝对不是“有钱人的免罪金牌”。
它是要经过严格法定程序的,而且是双向约束——
如果鉴定结果表明他作案时是清醒的,那他就要承担完全责任。
第二,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真的很重要。
不是说每个叛逆的孩子都有病。
但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严重脱离常轨、持续时间长、有攻击性,
家人要考虑的,就不仅仅是“教育”了。
精神疾病的早期干预,能救命。
不止救患病的人,也救他们身边可能被伤害的人。
伊莎贝拉曾是一条可以游回岸边的鱼。
只是没有人看见她偏离的方向。
那我也想问问你:
你觉得,对精神病人犯罪,法庭判无罪但强制治疗的处理方式,合理吗?
评论区聊聊你的想法。
把这篇文章转给更多人,了解刑事责任能力这个法律常识,也许能减少一些误解和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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