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公司让我签了一份协议,说离职后三年内不能在同行工作,否则要赔50万,这合法吗?”“合同里写着‘员工辞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我能只提前30天吗?”劳动合同中的一些条款,看似白纸黑字,实则违反法律规定,签了也无效。
霸王条款一:不合理的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仅限于上述三类人员,普通员工(如行政、前台、普通销售)不在此列,即使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也属无效。此外,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公司不支付补偿,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约束。同时,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如50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调低。
霸王条款二: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因此,合同中常见的“未满服务期离职赔偿X万元”“未提前通知离职赔偿一个月工资”等条款,均属无效。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扣除工资或要求赔偿。唯一可以约定的违约金是:公司出资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如外派出国培训、考取专业证书等),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提前离职时需按比例赔偿剩余服务期的培训费用。
霸王条款三:超长试用期或试用期工资过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或者试用期工资低于标准,劳动者有权主张差额和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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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常见的无效条款:要求劳动者放弃社保(社保是法定的,放弃协议无效);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扣留身份证(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禁止);约定“工伤自理”(违反工伤保险条例,无效);约定“女职工入职三年内不得怀孕”(侵犯生育权,无效)。
律师实操建议:入职时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对不合理条款提出异议;如果已经签署了包含无效条款的合同,不必担心,这些条款对你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公司依据无效条款扣发工资或要求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保留好合同副本,以备维权使用。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底线,不会因为你在“不平等条约”上签了字,就让你失去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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