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17年未过户,遇拆迁时原房主却“截胡”签了补偿协议,实际购房人该如何维权?冠领律师事务所编辑通过以下案例为您以案释法。
2006年,宋先生斥资120万元购得汤先生名下的一处西安住宅,支付全款并实际居住,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3年5月,该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随后,有关部门认定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存在登记错误予以注销,并为原房主汤先生重新换发了不动产权证,土地性质变更为“农村宅基地”。2024年8月,宋先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汤先生已凭新证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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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在于:未办理过户的买房人,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宋先生未办理过户,确实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法定所有权。但这并不代表其合法权益无从主张。
首先,宋汤二人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宋先生已履行支付全款义务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17年,其基于合同享有的债权及期待权应受保护。其次,汤先生在收取房款多年后,利用登记漏洞重新办证并独占拆迁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冠领律师建议: 宋先生可主动与征收部门协商,提交购房款支付凭证、实际居住证明等材料,说明自身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要求征收部门向其支付补偿;若协商未果,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或确认汤先生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亦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汤先生赔偿因拆迁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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