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二条,分别是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罚则、附则。梳理现行《条例》后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以下一些新变化:
其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提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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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提到: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提到: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件:gjjtl@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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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发布 据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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