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警方破获过不少诈骗案,但是警方内部女刑警搞诈骗的我还是头一回看到,令人震惊。
近日,据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安徽定远一女刑警,拿着盖有单位公章的合同,以招待名义,向13名个体户1名辅警1名居民诈骗款物高达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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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5月至2024年8月,涉事女刑警闫某艳利用职务之便,取用单位公章竟然长达3年才被发现。2025年7月,因犯诈骗罪,闫某艳被明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但众人还有356万元损失至今未追回。
有人拿着盖有“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章的供货合同找公安局追讨欠款。公安局表示,这是闫某艳个人诈骗行为,无其他材料显示公安局应支付款项。
按照谁犯罪谁担刑责的原则,公安局不可能替她承担诈骗的刑事处罚,这一点当地公安“个人犯罪”的表述本身没错,但并不代表公安完全无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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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刑警是在编在岗的公职人员,公章是公安局刑侦大队真实的公章,编制+公章带来的公信力背书,让众多被骗者选择信任她,从而把大量烟酒茶赊销给她。因为在普通人的普遍认知里,公安内部人员不可能私自拿单位公章对外骗货,根本不会想到公章管理失控。
刑侦大队的公章属于公安机关的制式公务印章,按国家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必须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用章登记、全程留痕、闭环可查,严禁工作人员随意私自取用。
女刑警闫某艳持续3年多次私自拿出公章、在自制的大额供货合同上盖章,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被发现,足以证明定远县公安局内部管理混乱,印章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日常监管完全缺位,属于法定的“明显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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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这种明显过错,才让她轻易利用公职身份+公章公信力对外虚构单位业务,造成商户巨额损失,两者存在明显的直接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最高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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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地公安部门还说自己没有责任吗?有关部门还没启动对印章监管使用的追责问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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