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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刘畅律师
前言
2026年5月1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国际足球联合会共同宣布,就国际足联世界杯新周期版权合作达成共识。合作赛事包括2026年世界杯、2030年世界杯、2027年女足世界杯、2031年女足世界杯。5月27日,咪咕体育也正式宣布,中国移动咪咕公司成为2026美加墨世界杯官方持权转播商,这也是咪咕连续第三届转播世界杯。5月28日,小红书正式官宣成为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持权转播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顶级赛事直播战略合作伙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2026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确定为“IP and Sports: Ready, Set, Innovate”(知识产权和体育:各就位、预备、创新!)——这是WIPO首次以体育与知识产权的交叉领域作为年度主题。WIPO同期发布的《Technology SPARK》报告显示,2016年至2025年间,全球共记录超过65,700项体育相关发明、125万件体育相关商标,体育相关专利年均增长率达7.6%,远超全球整体专利增速的4.4%。体育产业已从依赖门票收入的传统领域,演变为知识产权密集型的全球化产业。
上述两则新闻形成呼应,将一个困扰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十余年的核心问题再次推到聚光灯下:经专业团队拍摄、剪辑、编排后的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这一定性并非纯粹的理论纷争——它直接关系到转播权交易所获得的权益能否获得在侵权时得到有效的救济,也决定了权利人在面对碎片化传播、AI新技术场景下侵权时能否主张作品保护。
一、转播权的法律本质:一个被长期误解的概念
当媒体报道“央视买下了世界杯版权”时,公众往往将“转播权”等同于“著作权”。但在法律层面,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厘清这一区别是理解整个保护体系的前提。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赛事组织者基于对赛事资源的控制而享有的商业利益,其权利基础来源于合同安排,而非著作权法的直接赋权。《著作权法》中并未设定“转播权”这一权利类型。FIFA将转播权授予央视,央视再分授给咪咕、小红书等平台,形成“FIFA→央视→分销平台”的层级化授权链条。以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为例,央视总台在版权保护声明中明确其拥有“独家电视和新媒体版权及分许可权利”,各平台获得的授权范围并不相同——抖音获得的是短视频二创权及直播合作权,而非完整的转播权。授权主体不适格或超范围使用,都可能构成侵权。
这一链条中流转的,是一组包含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组织权在内的“权利束”。2021年施行的《著作权法》将广播权的传播方式从“无线方式”扩展为“有线或者无线方式”,使网络直播等非交互式传播行为被纳入广播权控制范围;2023年施行的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则为赛事组织者提供了独立于著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而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则是另一个维度的问题——它追问的是:经过专业团队拍摄、剪辑、编排后形成的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足球比赛本身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不构成作品。但比赛的直播画面——数十台摄像机的画面选取、导播团队的实时切换判断、慢动作回放的时机选择、解说词与画面的配合——是否凝聚了足够的独创性,使其从“机械录制”上升为“作品的创作”?
在2021年修法以“视听作品”取代“电影作品及类电作品”之前,司法实践已先行经历了多年的探索与反复。这段由个案推动的认知深化,最终为立法修订提供了裁判层面的支撑。
二、司法认知的三级跳:从否定到肯定的历程
学界长期存在“信号说”与“创制说”的对立。“信号说”主张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应当是广播信号而非节目内容本身,体育赛事直播受制于操作规范,独创性有限,应通过完善广播组织权的立法路径予以保护,而非降低视听作品的门槛。“创制说”则认为,现代赛事直播已远非对比赛进程的机械录制——数十个机位的部署、导播对多路信号的实时选择与切换、摄像师对运动员表情和观众反应的捕捉、画面节奏的控制与图形数据的叠加编排,均体现了审美层面的个性化取舍,使直播画面在整体上形成了区别于比赛本身的视听表达。
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NBA v. Motorola案(105 F.3d 841, 2d Cir. 1997)中确认,比赛本身不受版权保护,但转播内容因涉及制作人员的创造性选择而可受版权保护。中国的理论争议,本质上是在这两种路径之间寻找自己的制度定位。
这场理论争议最终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回应。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转播案是中国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领域最具标志性的案件,其裁判要旨的演变清晰呈现了司法认知的深化过程。
2014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认定中超赛事画面的录制镜头选择、编排形成了可供观赏的新画面,具备作品属性。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推翻了这一认定,认为“随摄随播”的赛事画面未被稳定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不满足电影作品的固定性要件,且独创性高度不足以达到类电作品的要求。
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案号:(2020)京民再128号】推翻二审结论,认定中超赛事画面构成作品。再审判决提出了一个关键论证:“对于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认定,应当以独创性之有无作为认定标准,而非独创性程度高低的标准。”法院进一步论证,涉案赛事节目在机位拍摄角度、镜头切换、画面选取、剪辑编排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不属于机械录制。对于困扰二审法院的“固定性”问题,再审法院认为“数字信息技术固定即可满足固定性要求”,赛事画面在网络上传播的事实足以表明其已通过数字信息技术在相关介质上予以固定。
值得注意的是,因当时适用的是2010年《著作权法》,再审法院指出被诉直播行为无法纳入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最终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兜底条款)予以规制。但该再审判决确立了独创性判断的“有无标准”——不再要求体育赛事画面达到电影般的艺术高度,只要存在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即可。
在2021年修法确认“视听作品”之前,司法实践已先行经历了长达六年的探索与反复。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新《著作权法》以“视听作品”概念取代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修改具有三重意义:消除了固定性要件的规范障碍;统一了司法认知;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网络游戏直播等新型视听内容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概念框架。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517号裁定进一步确认:“赛事直播画面通过镜头选择、画面切换、剪辑加工等创作行为,已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
至此,“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构成视听作品”已成为中国司法实践的基本共识。
三、保护规则的司法建构:从碎片化侵权到平台责任
法律定性问题解决后,司法实践的重心转向了具体保护规则的建构。近年来的典型案例,围绕三个递进的核心问题逐步形成了清晰的裁判规则体系。
碎片化传播的侵权边界。
短视频时代最突出的问题是:截取赛事片段制作GIF动图或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央视国际诉聚力传媒世界杯GIF动图给出了明确答案。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期间,被告截取843段GIF格式视频覆盖38场赛事。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案号:(2019)京0491民初17199号】认定:类电影作品并非仅保护完整的作品呈现,对于赛事节目中的片段,只要其连续画面能够形成独创性表达即应受保护;GIF动图虽时长仅几秒,但多为赛事核心看点的浓缩,连续点击观看即可基本获得涉案作品的大致内容,构成对原作品的“替代效应”,判赔4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案号:(2021)京73民终1819号】维持原判。广州互联网法院在东京奥运会GIF动图案(该院2025年发布的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中进一步确立了相同规则,判赔108万元。
两案共同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片段的时长不是侵权认定的决定性因素,是否产生“替代观看”效果才是关键。“片段即安全区”的认知误区被彻底否定。这一规则对于AI时代的碎片化侵权具有前瞻性意义——无论是人工截取还是AI自动生成,只要产生替代效应,侵权认定的基本原则和逻辑不变。
赛事时效性与救济的紧迫性。
体育赛事的商业价值高度依赖时效性——一场比赛结束后,其直播价值即大幅衰减。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中,法院在某冬奥会赛事转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于受理申请后24小时内即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并明确:如不停止侵权,将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为涉案APP提供网络服务。这一“行为保全+平台断网”的递进式威慑机制,回应了体育赛事“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的特殊保护需求,也为2026年世界杯期间的快速维权提供了可预期的程序保障。
平台责任的升级。
平台责任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202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腾讯公司诉深圳市思佰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抓饭直播平台),是中国首例认定直播平台与主播构成直接侵权责任的体育赛事案件,创下体育赛事著作权侵权单案最高判赔纪录——3000万元,平台一人股东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明,抓饭平台虽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但与主播存在“分工合作”关系:平台招募主播进行赛事直播、与主播进行礼物分成、在站内对侵权直播间进行推荐、在站外进行推广引流。基于这些事实,法院认定平台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非仅仅是间接侵权责任。
这一判决对直播平台注意义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重大赛事期间,如果平台存在组织、推荐、推广侵权内容的行为,就不能再以“技术中立”和“通知-删除”规则为由主张免责。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发布的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三(热门赛事盗播中的平台责任)确立了另一重要规则:热门赛事期间,平台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该案中,平台仅采取“断播画面一分钟”的轻微措施,法院认定不足以构成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这意味着,2026年世界杯期间,各内容平台不能仅仅依赖僵化的事后“通知-删除”机制。对那些在站内推荐栏、热门榜单、搜索结果中主动推送侵权内容的平台,权利人可以主张其构成直接侵权或至少构成间接侵权中的“应知”情形。
平台注意义务的提高并不意味着过滤义务可以无限扩张。比例原则要求:重大赛事期间平台应预见侵权风险,但过度过滤会限制合理使用(如球迷个人分享、新闻报道引用等),平台应设置申诉机制,允许用户对错误过滤提出异议。权利人希望平台过滤得越严越好,但平台如果以“保护用户表达自由”为由消极应对,就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未尽注意义务。抓饭直播案的判决给出了一个判断基准:平台是否参与了侵权内容的组织、推荐和推广,是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认定注意义务程度的关键因素。
四、AI时代的新型侵权样态频发挑战与国际应对
上述司法规则的建构,基本回应了传统环境下的侵权挑战。但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演进,正在从根本上改变侵权行为的成本结构和运作模式,使得现有保护机制面临系统性失灵的风险。
侵权的自动化与规模化。
基于多模态大模型与专用视频识别算法结合的自动化系统,使AI能够自动识别赛事中的精彩瞬间——进球、扣篮、夺冠时刻——并即时生成短视频在多平台同步分发。传统侵权需要人工截取、制作、上传,效率有限;AI驱动的侵权则是全自动、全天候、全平台的。广州互联网法院确立的“碎片化传播”侵权规则在实体法层面仍然适用,但“通知-删除”的程序性救济在面对AI生成速度时已力不从心——删除速度永远赶不上生成速度。
侵权的隐蔽化与技术层面对抗。
AI实时转码、画面变换、水印去除等技术,使盗播内容能够规避传统的内容比对系统。更进一步,AI虚拟解说与画面重绘的结合,可以生成与原始转播具有竞争关系但在形式上“不同”的替代产品——这对传统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提出了全新挑战。当AI重绘后的画面在像素层面已与原作品不同,但在信息传递和观赏价值上完全等效时,现行著作权法的侵权认定框架是否仍然适用?
跨境侵权的便捷化及维权的复杂化。
2026年世界杯由三国联合举办,跨境执法协调的复杂性前所未有。AI翻译与虚拟主播技术的结合,使跨境盗播信号能够绕过语言障碍和内容识别系统。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发布的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二(境外信号转播是否侵犯国内区域专有权案)确立了明确规则:即使信号来源于境外,只要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播放,即构成对区域专有权人广播权的侵害,判决赔偿30万元。侵权主体不能以“信号来自境外”作为免责理由。但技术层面的识别和阻断仍面临巨大困难。
面对这些挑战,国际实践提供了值得关注的参考方向。英国在FAPL v. BT案(〔2017〕 EWHC 480)中开创了全球首个针对体育赛事直播的“动态屏蔽令”(live blocking injunction)——仅在比赛直播期间生效,目标服务器列表每周动态更新,有效期限于2016/2017赛季末。意大利通信管理局(AGCOM)运营的“Piracy Shield”系统可在30分钟内实现对盗版IP地址的动态屏蔽。法国体育法Article L333-10于2022年3月生效后,法国法院开始系统性地签发屏蔽令;2025年5月首次将裁决范围扩展至VPN服务提供商;2026年1月巴黎司法法院在ProtonVPN案中进一步确认,VPN服务商与ISP承担相同的屏蔽义务。
这些“事中保护”机制的核心逻辑是:在AI驱动的侵权面前,事后救济已经不够,必须建立实时阻断能力。中国目前尚未建立类似的动态屏蔽令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中的冬奥会案确立的“24小时行为保全裁定+平台断网”机制,已具备动态屏蔽令的雏形。2026年世界杯104场比赛、长达39天的赛程,将是检验这一机制能否进一步制度化的重要契机。
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之分,看似仅为概念归类,实则直接框定了转播权交易能否获得著作权法层面的侵权救济。十年司法探索与一次立法修订,本质上是为百亿级体育产业寻找权利根基。2021年修法后,"视听作品保护为主干,广播组织权、《体育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补充"的多层保护格局已基本成型。
但规范层面的定分止争仅是起点。抓饭直播案3000万元的判赔、央视国际诉聚力传媒案确立的片段保护规则、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系列典型案例对平台责任的逐层细化——这些裁判共同勾勒出一条清晰的脉络: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加强,裁判规则不断精细化,但侵权手段的技术迭代速度并未因此放缓。
2026年世界杯将是这套保护体系面临的最严峻压力测试。104场比赛、39天赛程、三国联合举办的跨境格局,叠加AI自动化截取与分发、实时转码规避内容识别、虚拟解说替代原始转播等新型侵权样态,传统“通知-删除”机制的响应周期已难以匹配侵权发生的频率。侵权的技术门槛持续降低,而维权程序仍需以小时甚至天为单位推进,这种结构性时差构成了体育赛事版权保护最紧迫的现实难题。
对于知识产权律师而言,这意味着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已不再是单纯的著作权纠纷处理,而是融合了对技术的理解、对产业的洞察、协调跨境纠纷和实时高效响应能力的综合性法律服务。理解AI如何被用于侵权,才能设计出有效的维权方案;唯有了解动态屏蔽令的国际运作逻辑,才能为中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唯有精准把握平台责任的最新裁判尺度,才能在世界杯维权的黄金窗口期内为权利人锁定最大限度的保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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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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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策略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首批优秀撰稿人
LegalOne45强知识产权实务先锋榜单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文娱体育与旅游研究院研究员
北京市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
北京市东城区女工委委员
中共党员;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学士。代理多起国内外知名IP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尤其在域名争议解决领域屡获胜诉佳绩。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诉讼(文娱体育旅游)、常年法律顾问、企业破产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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