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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率管制时期,
许多规定带有浓厚的行政管制色彩,
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原有的规定已不完全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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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央行发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距离央行上次发布的利率管理旧规已经有20多年啦!
我们不妨挑重点,看看新规都说了啥。
1、利率定价
在利率管制期,央行规定了借贷利率的上下限或者加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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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规明确了,金融机构根据央行的有关规定和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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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取消了央行行政定价、统一上下限的限制,银行在自律框架内自主定价,实现差异化竞争。
2、计息天数
问一个问题,你知道一年有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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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知道把钱存在银行,年利率和日利率是咋换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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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
在单利情况下,按照原先的规则,两者的关系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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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1年按照360天是依据会计惯例、方便计算,但这样也会导致实际日利率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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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新规要求,两者的关系变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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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说明,在新规下日利率是按照实际天数计算,不再适用360天的会计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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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有些金融机构为了吸引客户,会用“日息万分之几”“月利率0.5%”,甚至只提手续费、服务费来宣传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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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利用“利率幻觉”来误导借款人,让借款人感觉利息很低,但其实换算为年化利率后,实际利率远超过借款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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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在营销和签约时,必须以明显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要包括利息和所有贷款相关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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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罚息规则
借款人去银行借款,自然需要按照合同办事。如果逾期没有还款,或者没有按照当时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银行是要借款人支付罚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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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这么夸张?!
旧规则下,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是在借款合同利率上加收30%~50%,如果是挪用贷款,则加收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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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已经取消,如果依旧按照固定利率上浮,就缺乏与市场利率环境相匹配的弹性调整机制。
于是根据新规,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都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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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高息揽储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银行内卷严重、存贷利差下降明显,有些银行不惜通过高息揽储等不正当手段来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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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问题,虽然利率行政管制没有了,央行取消了设置统一上下限,但金融机构还是受到利率自律机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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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机制全称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是由各商业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是一种规范和指导商业银行利率定价行为的协作机制。
与利率管制不同,自律机制相当于行业内部公约,靠协商、道义约束,市场化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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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取消利率行政管制,各家银行对利率有了自主决定权,但也有潜在的金融风险。
比如,中小银行能通过提高自身的存款利率来吸引客户,增强与大银行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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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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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多银行还不具备存款利率的定价能力,要是个别银行一味提高存款利率,只会导致恶性竞争。
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就曾遇到类似问题,银行恶性竞争导致利差大幅下降,最终纷纷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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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防范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引发金融风险,
我国成立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组织,全行业继续实施存款利率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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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银行约定存款利率上浮的自律上限,对存款利率继续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控制线。
这样就避免恶性竞争引起的利率大幅波动,降低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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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总会有人来搞事,有的银行突破利率自律机制上限、违规手工补息、存贷挂钩等方式来吸收存款,这类高息揽储的方式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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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规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不得通过高息揽储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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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新规是将以往“央行定规则、机构执行”变为“机构自主定价、市场自律、央行监管”的方式,也更为有效地约束金融机构在存贷款利率方面的非理性竞争。
好了,今天就说到这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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