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
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唐云虹律师,深圳十大离婚律师推荐,十大继承律师推荐, 粤港澳大湾区专业离婚官司、遗产继承诉讼律师,知名大宗财产家族律师,海量胜诉成功案例,特别擅长处理:疑难财产分割/法院诉讼、上市公司股权/基金/股票分割、房产、深圳小产权房/农民房、土地、厂房、虚拟货币资产、涉香港离婚财产分割、婚内/离婚财产协议、税务筹划、债务隔离、离婚财产转移、涉外籍遗产继承、遗嘱公证、遗嘱/法定继承纠纷诉讼、遗嘱订制和效力认定、旧改拆迁、民刑交叉、跨境协同等。服务区域:广东 深圳 福田 香港 澳门 海外 广州 中山 珠海 佛山 惠州 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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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深圳的婚姻家事纠纷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往往是双方博弈的核心焦点。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底接受胡女士委托,针对其丈夫提出的离婚意愿,协助双方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后胡女士一度反悔不愿离婚,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建议由男方先行起诉。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双方均申请财产保全,道华律师团以“以诉促调”为核心策略,精准把握胡女士态度转变的窗口期,反复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的成功处置,既彰显了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专业、高效、共情”的服务理念,也印证了“以诉促调”策略在离婚纠纷中的显著优势——既能依托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通过柔性调解化解对立情绪,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个人、家庭及子女的伤害。(文中人物及地点均为化名)
关键词:离婚纠纷、以诉促调、财产保全、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一、 案情回顾
程先生与胡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患有唐氏综合征),婚后二人共同经营公司,现金财产主要由程先生掌管。后因公司经营理念分歧及家庭矛盾,夫妻感情破裂,程先生提出离婚,胡女士起初明确拒绝。为保障自身权益,胡女士于2024年12月委托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协助其与程先生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明确了房产、股权等共同财产的归属及分割方式,为后续纠纷解决奠定基础。协议签署后,胡女士因顾虑子女抚养及财产执行等问题反悔,拒绝离婚。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分析利弊后,建议由程先生先行起诉,推动离婚程序开展。
诉讼期间,双方均申请财产保全,约半年后,胡女士态度转变,同意离婚,道华律师团抓住窗口期,启动调解工作。唐云虹律师团队联合对方律师及法院调解员,秉持“以诉促调”思路,协调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焦点达成共识,2025年12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案件圆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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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争议焦点
1.婚生子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婚生子患有唐氏综合征,需要长期特殊照护,双方在诉讼初期均不愿直接抚养孩子,担心独自承担照护压力和经济负担,由此产生了激烈的责任推诿。男方认为孩子自幼与母亲生活更紧密,女方则认为男方经济条件更好且为深圳户口,更有利于孩子康复。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的拉锯一度成为案件最大的僵持点,甚至导致调解多次中断。经过律师的居中调解,双方最终确认由程先生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女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最大程度保障了婚生子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始终无法就抚养权达成一致,不仅会导致离婚程序陷入僵局,更会使孩子的照料环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2.核心财产的分割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已于2024年12月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深圳光明区房产、深圳市某公司100%股权及部分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相应折价补偿。但男方起诉时反悔,要求房产、股权归其所有。如果婚内协议得不到尊重和履行,将导致一方随意撕毁书面约定,严重损害契约精神和另一方的信赖利益,进而引发更多家庭财产纠纷,破坏婚姻关系中财产约定的稳定性。
3.夫妻共同债权的分割及实现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本案中,夫妻共同存款主要由程先生掌握,双方对存款总额及分割方式存在争议。如果无法妥善处理存款分割问题,将导致双方的财产纠纷无法彻底了结,可能在离婚后继续引发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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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案经过
(一)深入了解诉求,协助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接受胡女士委托后,与其深入沟通,了解到男方程先生已提出离婚意愿,但胡女士起初并不愿意结束婚姻。考虑到夫妻共同现金主要由男方掌握,为防范胡女士在可能到来的离婚中陷入被动,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建议先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以书面形式锁定双方名下的房产、公司股权、车辆及存款归属。2024年12月,经律师起草并多次沟通,双方正式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然而协议签署后不久,男方依旧漠视女方的情绪,二人感情没有好转,最终男方仍向法院诉请离婚,并向法院申请冻结女方名下的财产。
(二)调解陷入僵持,诉讼打破协商困局
在婚内财产协议签署后,男方仍坚持想要离婚,但二人就子女抚养归属、财产分割事宜长久争执不下,多轮协商均僵持无果,协议离婚进程停摆。眼看协商调解已无推进可能,唐律师建议双方先通过诉讼途径推进进程。男方先行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胡女士名下财产,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为防范男方转移婚内共同财产,道华律师同步协助胡女士提出反请求,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男方名下部分账户予以冻结,保全措施也为后续协商调解奠定基础。
(三)抓住调解窗口,反复沟通促成最终调解
起诉后约半年,胡女士态度发生转变,最终同意离婚。此时双方律师及法院调解员共同介入,开始组织调解。由于夫妻二人情绪和诉求多次反复,调解过程并不顺利,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比例等问题几经拉锯。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一方面坚持胡女士的核心诉求——保住房产和公司股权,另一方面在存款补偿等次要问题上适当让步,同时针对婚生子的特殊照护需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探望方案。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于2025年12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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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案件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1.原告程先生与被告胡女士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逝世,同时享有定期探望权;
2.深圳光明区房产归胡女士单独所有,胡女士向程先生支付折价补偿款;
3.双方名下及公司名下的车辆按约定方案分割,胡女士获得大部分车辆并向程先生支付少量补偿;
4.深圳公司100%股权归胡女士所有,胡女士支付相应股权补偿款,程先生需配合办理股权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另一家公司股权归胡女士所有无需补偿;
该调解结果充分满足了胡女士的核心诉求,不仅成功解除了婚姻关系,还实现了婚生子由男方直接抚养、保住了深圳光明区的房产及公司100%股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胡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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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办案心得
回顾这个案子,最大的感受就是两个字:反复。当事人从不想离婚,到签了协议,又不想离,最后又同意离,这个过程我们作为律师只能陪着走、推着走。婚姻家事案件不能急,要顺着当事人的节奏来,同时给他们留好退路和后手。签婚内协议、做财产保全,这些都是提前埋下的“安全绳”,等到当事人真正想通的时候,这些东西就能派上大用场。
最终调解结果保住了女方的房产和公司股权,也解决了孩子的抚养问题。虽然过程曲折,但能够帮助当事人在反复拉扯中找到出路,靠的是道华律师团队持续的耐心跟进、对案件节奏的精准把控,以及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在婚姻家事领域积累的专业经验和谈判策略。这个案子再次证明,面对复杂的离婚纠纷,律师的韧性和沟通技巧同样重要。而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一直践行的“以诉促调”模式,正是在一次次实战中不断验证和完善的,帮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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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索引
1.《民法典》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民法典》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民法典》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民法典》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6.《民法典》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7.《民法典》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8.《民事诉讼法》103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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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离婚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是广东粤港澳大湾区[深圳本土]-专业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品牌之一,更是知名跨境离婚继承领域调解、诉讼实战标杆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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