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改革报)
转自:中国改革报
□ 李 佩
当前,AI技术为舞蹈艺术创新发展注入全新动能,推动舞蹈创作范式革新,助力传统舞蹈文化在数字时代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依托AI技术,舞蹈艺术得以突破时空限制,不仅能有效提升创作效率,丰富舞台展演形态,更推动了艺术教育朝着专业化、实践化方向深入发展。基于此,本文从升级虚实融合创作展演技术、构建跨学科教学研究共同体、建立全链条内容生产评估标准、营造文化引领共创生态等方面,全方位阐述AI赋能舞蹈艺术创作与传播路径,为推动舞蹈艺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思考。
虚实结合打造创作展演新形态
将AI技术赋能舞蹈创作全流程,可打造集动作捕捉、数据智能生成、虚实融合为一体的智能化创作生产链路。
在数据采集端,优先采用无标记点动作捕捉技术获取高质量的舞蹈动作数据,为后续的AI学习与生成奠定数据基础。在数据生成环节,将舞蹈动作生成模型和其他多模态AI模型整合起来,依靠现有的动作数据开展风格迁移和跨舞种融合,制作新颖合理的动作序列。同时,利用AI视频生成模型为舞蹈创作补充丰富的视觉背景,让AI音乐生成模型制作与舞蹈情绪、节奏相配的原创音乐,形成“舞、音、画”智能协同创作。在合成呈现阶段,建立虚拟舞者与真实舞者及智能机械装置的同台协作机制,通过精准的时空同步算法,确保虚拟形象与真实演员动作的流畅衔接及情感的自然互动,实现真正的“人机共舞”。
在展演与传播层面,充分利用扩展现实、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沉浸式”技术打造让观众身临其境的舞蹈叙事环境。在实体剧场中开展智能响应式舞台系统的开发,部署传感器阵列,实时捕捉舞者动作、位置、生理数据,利用AI算法即时解析并驱动灯光、投影、音响、机械装置等作出精准且富有创意的响应,让舞台成为舞者身体的延伸和情感的“放大器”。在传播方式上,积极适配社交媒体与短视频平台的传播逻辑,开发或利用现有的轻量化AI舞蹈工具,降低普通用户进行舞蹈二次创作和传播的技术门槛,构建线上线下联动的舞蹈传播新形态。
人机协同构建跨学科教研共同体
组建新型的人机协同教学与研发团队,以人类主导、AI辅助为基本原则,可构建“人类教师+AI导师”的协同教学模式。人类教师承担舞蹈情感表达、风格把握、文化内涵解读等高阶创造性指导工作,AI系统则负责完成重复性、标准化、可量化的具体教学任务。如通过计算机视觉技术分析学生的基本功动作,实时且精准地反馈关节角度和发力轨迹等数据。“虚拟舞蹈教师”可随时在线向学生提供标准化的组合练习,并记录、分析学生的学习资料,生成个性化的能力发展报告,为人类教师提供精准的教学支持。
同时,专业院校应牵头设立明确的跨学科项目制课题,联合相关研究机构推动建立由舞蹈编导与理论家、表演艺术家、计算机科学家、AI算法工程师、数字媒体设计师等组成的项目组,进行联合攻关。其中,舞蹈专家界定艺术层面的问题和诉求,给出专业的动作词汇及审美标准,计算机工程师将上述艺术诉求转化为能计算、能优化的数学模型和算法,共同解决舞蹈动作大数据的结构化分析、AI编舞算法的艺术性优化、数字舞美的智能生成与实时渲染等技术问题。
数据为基提升创作内涵价值
专业院校可联合相关研究机构开展非遗舞蹈数字活化合作,对典型的非遗舞蹈进行系统性的动作采集与数字化存储,为后续数字化保护、教学和研究建立数据基础。完成采集与存储后,对数据进行处理和标注,借鉴运动科学、动画行业的打点系统,先定义出某种非遗舞蹈的基础动作单元、节奏特点及文化应用场景等数据字段,设计结构化数据库的初步框架。然后召集相关领域专家,专门研究有代表性非遗舞蹈的动作搭配,找出其动作与风格之间的联系,为建立更大的舞蹈语料库提供新思路。也可借助区块链存证技术,记录数字舞蹈作品从创作到确权、交易的全过程,既支持分享与创新使用,也能切实保障作者权益,推动数据生态的健康发展。
同时,可建立一套量化分析与质性评价相融合的综合评估系统。在量化环节,利用AI技术对生成或表演的舞蹈动作进行全方位的精细测量,涵盖动作轨迹、节奏和音乐、动作组合、空间安排等内容,形成客观的数据报告。在质性评价工作中,建立融合艺术规律的质性评估维度,汇聚资深舞蹈家、评论家和美学家,把气韵生动、情感张力、文化表意等抽象审美概念转化成能描述、能分级、能关联到具体动作特征的评估维度,并以此训练AI的审美评估模型。
开放包容共建舞蹈艺术新生态
人类舞者拥有独有的身体情感温度、即兴艺术灵感与生命经验表达的优势,AI则具备多维动作推演、突破肢体物理表现边界、创造超现实艺术意象的优势。基于此,可通过举办主题工作坊、学术论坛和公共展览,深入探讨人机双方在舞蹈创作中的价值。例如,结合某部AI参与编舞的舞蹈作品,具体讨论哪些段落体现了算法的创新,哪些部分是依赖人类编导的直觉筛选,以此将二者的不可替代性具象化。
专业院校和相关研究机构可联合艺术家、技术专家、法律学者、伦理学家等开展专题研讨,制定AI舞蹈应用的伦理指南。完善覆盖数据整体采集与使用过程中舞者身体数据隐私与动作著作权保护条款,清晰划分数据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分配方案。或者围绕AI模仿特定舞蹈家风格引发的行业争议,通过专题案例研讨明确艺术致敬、创意挪用与版权侵权的界限。同时,要求在生成的内容中标注训练数据的来源及人类主导的程度。此外,应鼓励和支持艺术家积极创作深刻反思科技与人伦、算法与情感关系的舞蹈作品,将伦理思考融入到艺术实践本身中去。
【作者系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思政建设的研究与实践——以《幼儿舞蹈表演》课程为例”成果,项目批准号:豫教(2024J0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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