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湖南中医药大学附属一医院举行党委中心组学习普法讲座。湘潭大学特聘教授、湖南省政府立法专家、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马贤兴受邀主讲《“两高”办理贪贿罪解释二背景下医药行业刑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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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药行业腐败问题频发,社会高度关注。
医药行业的治理正在经历从“运动式整顿”向“法治化、全链条监管”的深刻转变。2026年5月1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二),通过降低入罪门槛、确立穿透式审查、强化全链条追赃,正在倒逼企业彻底告别“带金销售”的旧模式,转向以临床价值为核心的合规营销体系。
一、《解释(二)》与《解释(一)》四大核心区别
1. 民企与国企贪腐标准“从双轨到并轨”
2016年《解释(一)》对民企职务犯罪(如职务侵占、非公受贿)采用“倍数制”,入罪标准是国企的2至5倍(职务侵占、非国受贿入罪6万元)。
2026年《解释(二)》废除了该规则,完全参照国企标准执行(职务侵占入罪、非国受贿罪均为3万元),实现了不同所有制产权的平等刑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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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位贿赂犯罪“从模糊到清晰”
2016年解释主要针对个人犯罪,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等罪名长期缺乏明确起刑点。
2026年解释填补了这一空白,设定了具体数额阶梯(如单位受贿20万元为“情节严重”,200万元为“情节特别严重”),并明确“集体决策”不再能成为脱罪理由。
3. 新型隐性腐败“从争议到入罪”
针对期权腐败、人情往来等争议点,2026年解释明确将预期收益(如股权溢价)、虚拟财产、债务免除纳入犯罪金额,建立了真伪鉴定规则;同时明确“承诺谋利”即构成受贿(无需实际转达请托),并降低了“亲友代收”的认定门槛,极大增强了对隐性腐败的打击力度。
4. 追赃挽损“从原则到刚性”
2026年解释建立了全链条穿透追缴机制。不仅追缴原物,还追缴转化后的财产(如用赃款炒股、投资的收益)及等值替代物。明确亲友代为退赃视同本人退赃,且追缴范围可延伸至行贿人或涉案第三人,彻底打破“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的幻想。
二、当前医药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医药行业的治理矛盾,已从早期的“价格虚高”转向“价值治理”阶段的深层结构性问题,需要致力探索医院和药企之间正当利益发展与不当利益输送防治。
其一,医院与药企之间的腐败与商业贿赂痼疾。这是最集中、最严重的问题。行为模式已从早期的“明扣”演变为更隐蔽、复杂的利益输送,如虚假学术会议、定制式咨询、以“授课费”为名行贿等。其危害在于,回扣等销售费用最终会转嫁至药品价格,导致医保基金流失和患者负担加重。例如,部分代理商为了维持销量,按照药品或耗材中标价的一定比例(甚至有高达25%)向医务人员支付现金回扣。
其二,药企内部治理失效与“家贼”风险。企业内部员工利用管理漏洞进行职务侵占的案件频发。典型的如药企的福利药品申领制度被“内鬼”利用,通过伪造处方单套取药品销售,暴露了企业在流程监管和权力制衡上的巨大漏洞。
医药行业腐败的严重危害性。医药腐败的危害是系统性、传导性的,远不止于经济犯罪层面。
直接侵害患者权益:腐败成本最终由患者承担。经销商给予医院资源掌握者的高额回扣,推高了医疗耗材和药品的终端价格,直接加重了患者的就医负担。
腐蚀医疗队伍,破坏行业公信力:“带金销售”不仅买断处方权,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诊疗秩序。当开药依据从“临床价值”转向“回扣高低”时,医生职业伦理和行业诚信体系受到重创。
扭曲市场竞争,阻碍产业创新:劣质或普通仿制药通过高额回扣抢占市场,挤压了创新药的生存空间。这导致行业资源向“销售驱动”而非“研发驱动”倾斜,不利于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两高”贪贿罪解释(二)》背景下的刑事风险防范特点
2026年5月1日施行的《解释(二)》并非创设新罪名,而是通过技术性调整,实现了对医疗领域腐败的“降门槛、穿透式、全链条”打击。医药行业刑事风险防范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入罪门槛大幅降低。一是公私同严。非国家工作人员(如科室主任、采购负责人)受贿与受贿罪标准统一参照,入刑起点由6万元降低至3万元。二是量化红线。在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对单位行贿罪的入罪门槛由20万元降至10万元。这意味着高频次、小金额(如单次数万元的会议赞助)的累计行为极易突破刑事红线。
第二,单位责任穿透。一是突破“个人行为”挡箭牌。过去以“员工个人行为”切割责任的做法失效。只要贿赂资金来源于公司、决策者为主管人员(如销售总监)、利益最终归单位,即可认定单位行贿罪,实行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双罚制”。二是审查实质化。办案机关将透审查“学术会议”“推广费”等表象,关注业务流、资金流、合同流、票据流是否“七流合一”,任何一环断裂即可能被认定为虚假。
四、医药行业腐败的有效治理
“两高贪贿罪解释二”构建的“门槛更低、穿透更深、追赃更严”的司法环境,医药行业不能再将合规视为“成本”,而应将其视为“基础设施”。未来的合规必须从事后的“纸面合规”转向融入业务流程的“实质合规”,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资金流向和业务真实性的可追溯,以应对监管与司法的双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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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重点环节布防,规范三类高风险职能。
结合中纪委及司法机关近期通报的案例,以下环节是刑事风险的“重灾区”,应实施重点监控。
1.药品耗材采购。拥有推荐品牌、确定采购量权限的科室主任或专家为重点关注人员。合规要求:需严格区分“行政管理权”与“技术指导权”。利用行政权力影响采购(如决定某品牌入选)属于“从事公务”,若收受财物将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量刑远重于普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临床诊疗与处方。如高值耗材与新药使用、辅助用药。合规要求:严禁将耗材、药品使用量与个人或科室绩效挂钩。医生的处方权应仅基于患者病情,任何超出诊疗规范的非正常使用量激增,都可能被视作存在利益输送的佐证。
3.基建与后勤。重点是医院基建工程招标、信息化设备采购。合规要求:此类环节涉及金额巨大,极易触发受贿罪。需建立严格的招投标隔离制度,确保评审专家名单保密,避免提前透露标底或倾向性设置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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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合规体系升级,强化内部反商业贿赂合规机制
面对新规“全链条追赃”及“刑行衔接”的态势(刑事判决后将触发医保信用降级、招采限制等行政处罚),为此,医院需重点建立腐败防线:
1.建立“三查”机制:查合同(是否有虚假学术服务协议)、查发票(是否存在虚开套现)、查资金流(是否通过CSO公司洗钱)。
2.推广费合规审查:对于药企支付的“学术会议费”、“调研费”,医务人员应确保业务真实、劳务标准符合行业公允价,并签署《廉洁承诺书》,拒绝接受与处方行为挂钩的支付。
五、树立正确三观、加强心态建设乃治本之道
关于反腐败教育,我在讲座中提出如何舞好“职权”这把“双刃剑”这一现实问题。
职务与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舞好了,服务社会,成就自我;没舞好,危害社会,毁灭自我。
端正价值观,走好人生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之有度。
取酬得利,须有合法依据,且合情合理。民事上的“不当得利”都要返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构成犯罪,违法所得要追缴,并判处罚金,甚至没收财产。
俗语云: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所谓“财富自由”是伪命题,知足常乐才是真理。“财富自由”论,害了不少人!
不攀比,活成自己该有的样子。一是学会辩证取舍,凡事不可全得。一些人搞“六子登科”,好处占尽:位子、票子、房子、车子、妻子、儿子,“既要—又要—也要—还要—都要”,天下哪有这等好事!二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培养和践行正当爱好,如读书、写作、艺术、运动、劳动等,提高自身修养和品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如家治国理念,成为传承数千年的主流价值。
(2026年5月30日)
来源:“山虎说法”第628期
作者:马贤兴,现为湘潭大学特聘教授,凤凰公证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湖南省政府立法专家,湖南省民法典宣讲团、省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仲裁委调解员。曾任浏阳三中教师、浏阳市农业银行办公室主任、金融经济师,长沙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湖南省宁乡县法院、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和雨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退休后任长沙医学院副校长、法律总顾问(三年)。荣获“建党90周年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湖南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湖南省最美公益普法个人先进个人、全国检察系统自媒体十佳(山虎说法)”等称号。出版著作9部,撰写、发表各类文章6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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