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停在停车场
不料被陌生孩子
开车门时剐蹭
涉事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未果
车主诉至法院
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余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商场停车场,后接到车辆报警通知。车辆哨兵模式视频显示,余某的车辆与钟某的车辆并排停放,钟某的孩子钟小某(11岁)上车开车门时用力过猛,导致两辆车的车门剐蹭,造成余某的车辆车衣破裂、车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钟某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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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辩称,首先余某未证明车辆损害均由钟小某行为所致。其次,钟小某年仅11岁,视频中其行为轻微,不足以对案涉车辆造成实质损害。第三,钟某认为其作为钟小某的监护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就案涉车辆之间发生触碰的位置进行现场比对,确认触碰位置与受损位置基本吻合。
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在案的哨兵模式视频、车辆受损照片、余某报警记录及相关笔录等证据,余某主张的钟小某损害其车辆的事实已达到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采信,钟小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因钟小某系11岁的未成年人,钟某作为钟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在陪同未成年人上下车时,应当预见到儿童在狭小停车空间内操作车门的潜在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防范。钟某未在钟小某上下车时主动协助或实时监督,亦未通过调整车辆位置、给孩子预留充分开门空间等方式避免危险发生,客观上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相应的侵权责任不应减轻,其应对余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算,余某损失共计4435元。法院依法判决该损失由钟某承担。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本案中,钟小某年仅11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及对可能引发后果的认知能力尚未成熟。钟某作为钟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在陪同未成年人上下车时,应当对车辆周边环境、操作风险保持高度注意,并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如主动协助开关车门、预留充足空间、提前提醒安全注意事项等。然而,钟某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相应的侵权责任不应减轻。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承担着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本案也提醒广大家长,监护职责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的照看与陪伴中,更体现在对未成年人行为边界的引导与规范上。家长应当结合孩子的年龄、认知水平及具体场景,提前进行风险提示和行为约束,帮助孩子逐步建立安全意识与规则意识。尤其是在公共场所或可能对他人造成影响的场景中,更应主动作为、加强看护,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供稿:盐田区法院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洪川、肖晓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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