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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妇女醉酒的特殊状态,实施性侵的犯罪行为。此类案件因被害人醉酒后认知模糊、主观状态存在瑕疵、客观证据链条薄弱等特点,导致司法实践中罪名适用、事实认定存在诸多难点。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军教授认为,应当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审查原则,精准把控案件事实与定罪标准。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醉酒型强奸罪的核心争议,始终围绕着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展开。此类案件无典型暴力、胁迫行为,多为行为人利用被害人醉酒状态伺机发生性关系,罪与非罪的边界模糊,是刑辩实务的重点疑难问题。认定核心并非被害人是否存在反抗行为,而是被害人在案发时是否具备完整的性自主决定权,这也是契合强奸罪保护妇女性法益的核心要义。
司法认定首先要摒弃“无反抗即视为同意”的误区。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因醉酒导致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反抗行为不明显的,均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在审理醉酒型强奸案件、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时,需要从行为人、被害人两个角度分开审查认定,不能只看单一情形。从施暴者的角度来看,重点核查其心里是否清楚、或者根据现场情况理应察觉被害人已经醉酒,是否刻意趁着被害人醉酒意识模糊、无法自主判断的漏洞,主动与之发生性关系。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这是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的核心关键,重点审查被害人醉酒后,是否彻底失去了清醒、真实的自主判断能力,无法自愿、有效决定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只要被害人丧失了这种性自主决定权,即便对方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借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然属于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被害人醉酒状态与同意能力的审查,需以客观外化表现为核心依据,摒弃主观臆断。实务中可通过体征、语言、行动三类表现综合判定重度醉酒状态,脸部潮红苍白、心跳异常、言语混乱、口齿不清、步态不稳、呕吐昏睡等,均是意识与行为控制能力丧失的典型特征。通常而言,被害人出现无法行走、昏睡不醒等状态时,其已丧失对性行为性质、后果的认知与判断能力,法律上直接认定其失去性同意能力,此时发生性关系当然违背其真实意志。
同时,刑辩实务需精准把握醉酒同意的效力边界,避免定罪扩大化。并非所有醉酒状态下的合意均属无效,如在微醉情况下,尽管她们作出的同意决定不会如清醒时理性和明智,但被害人的确具有同意能力并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应当承认同意的法律效力,以保障个人在醉酒状态下发生性行为的自由。此外,若被害人醉酒前已明确同意与特定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且案发时客观情境无明显变化,行为人有合理理由认定同意未撤回的,该合意亦具备法律效力,不应认定为犯罪。
最后需明确,合法有效的性同意必须是明示、真实、可感知的积极意思表示。单纯无反抗、沉默、被动配合等消极状态,绝对不能推定为默示同意。综上,醉酒型强奸案件的意志认定,需结合醉酒程度、认知能力、前后行为及场景综合研判,要消除“完美被害人”偏见,既严厉打击利用醉酒状态性侵的犯罪行为,也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精准界定罪与非罪,实现司法公正与个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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