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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沉迷赌博,动辄打骂,继母含辛茹苦、视如己出。当这段再婚婚姻走到尽头,那个从小被继母捧在手心的13岁女孩,究竟该跟谁生活?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给出了一个既讲法理更有温度的答案。
故事要从2017年说起。那年年底,宁先生与前妻离婚后,5岁的女儿小宁被寄养在亲戚家。转年年初,宁先生与潘女士登记结婚,便将年幼的女儿接来身边,两人共同抚养。后来,潘女士又生下了一儿一女,但她从未“区别对待”,始终把小宁当作亲生女儿一般照料。
可惜好景不长。宁先生渐渐染上赌博恶习,不仅欠下巨额债务,还把整个家庭拖入经济深渊。两人频繁因琐事激烈争吵,宁先生甚至对小宁随意打骂。更糟的是,他还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25年6月,心灰意冷的潘女士带着三个孩子搬离了家,并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请求:包括小宁在内的三个孩子,全部由自己继续抚养。
宁先生却理直气壮:“女儿是我亲生的,得跟我。”
为了解孩子真实想法,承办法官专门单独询问小宁。13岁的小姑娘语气坚定:“我要跟‘妈妈’在一起。”
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先生无视家庭责任,沉溺赌博且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关于三个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官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将他们共同生育的一儿一女判归潘女士抚养。
而对于小宁,情况更为特殊。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小宁自幼跟随潘女士生活,双方已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就是说,在法律地位上,潘女士和宁先生是平等的,都有权主张小宁的抚养权。
那么,该判给谁?
法官进一步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继父母离婚时若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是可以由继父母抚养的。本案中,潘女士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带小宁,而小宁也已满13周岁,其真实意愿应被充分尊重。一边是沉迷赌博、疏于管教的生父,一边是多年悉心照料、感情深厚的继母——两相比较,答案不言自明。
最终,法院判决:小宁及弟弟妹妹均随潘女士生活,宁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涉案人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一、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既包括因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也包括因长期抚养教育而形成的拟制血亲。《民法典》第1072条明确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潘女士与小宁已形成拟制血亲,与生父宁先生享有平等的抚养权主张资格。
二、“失职”与“尽责”:孩子利益最大化是唯一标尺
司法解释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时,若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才“应由生父抚养”。而本案中,潘女士主动要求继续抚养,小宁也愿意跟她,因此案件进入了法院实质审查的领域——谁更能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显然,潘女士的尽责与宁先生的失职形成了鲜明对比。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此刻有了最具体的落点。
三、血缘与责任: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
血缘不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全部,更不是抚养权归属的唯一标准。法律既保护天然亲情,也褒奖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责任与担当。本案在“血缘”与“责任”之间作出了符合法律精神和未成年人利益的抉择,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谁真正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谁才是守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最可靠港湾。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原标题:《生父赌博打骂,继母视如己出,13岁女孩一句话,法官这样判》
栏目编辑:顾莹颖
本文作者:新民晚报 郭剑烽 通讯员 陆艺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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