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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筑领域最为高发的争议类型之一,涉及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多重法律问题。由于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参与主体多,加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乱象长期存在,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日趋复杂。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律师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动态,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无效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处理一切工程纠纷的逻辑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且依据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要式合同。合同效力的判断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边界与救济路径的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三类。其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其二,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其三,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呈现出谦抑性趋势,明确三类情形可不因资质缺失认定合同无效:已依法登记为企业的承包人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不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住宅室内装修工程;以及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这一调整体现了司法对建筑行业发展实际的尊重与对交易稳定的维护。
无效合同项下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承包人丧失价款请求权。《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该条款确立了“工程质量合格”作为承包人主张价款的法定前提,验收合格的概念涵盖了在建工程质量合格与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两种形态。
关于折价补偿的具体范围,首先,工程欠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因合同无效而丧失。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本身,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在此列。
赛庆威律师指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或“挂靠费”处理是实务难点。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转让、出借资质等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转包方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纯粹通过转包牟利而未实际参与管理的,主张管理费不应获得支持。施工企业在签订结算协议时,应当核实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期是否存在逾期等履约瑕疵,结算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终局性效力,除明确约定保留索赔权外,当事人不得再以工期逾期、质量缺陷为由拒付工程款。
赛庆威律师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更关系到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在合同效力认定趋于灵活、实际施工人制度回归合同相对性的司法背景下,各方主体应当更加注重合同的合规管理与风险的事前防控。发包人应当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杜绝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等违法行为;承包人应当规范施工管理,避免因转包、挂靠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而丧失法律保护基础;实际施工人则应当重视代位权等法定救济途径的运用。唯有各方恪守法律底线、尊重合同约定,方能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推动建设工程领域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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