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做多了会发现一个规律:一个人被带走之后的头几十个小时,往往比后面几个月的诉讼程序更能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串通投标这个罪名有个特别迷惑人的地方——它不像暴力犯罪那样让人本能地警觉,也不像毒品、枪支那类案子让人一听就知道事情大了。很多当事人被办案人员带走的那一刻,脑子里转的念头很简单:“我又没拿回扣”“把情况说清楚就能回来”“配合完调查明天还得去工地开会”。这种心态,恰恰是最大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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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个罪名的核心在“串通”两个字上。侦查机关立案的起点,很多时候手里并没有铁证,真正把证据链建立起来的,恰恰是当事人自己在头几次讯问里做的笔录。等你回过神来请了律师,该说的不该说的都已经白纸黑字签完捺印了。带着团队陆续办下过多起无罪、不起诉和缓刑的案件,回过头来复盘,凡是最终能翻过来的案子,毫无例外都在侦查初期做对了几件关键的事。反过来,那些一开始就陷入被动的案子,十有八九是输在了头几天。所以家属也好、同行也好,我今天想聊的,就是被带走之后必须立刻启动的三件事——顺序不能乱,时机不能等。
第一件事,是立即阻断“自证清白”式的口供输出。这句话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太难了。人被关进办案区之后,本能反应就是解释,恨不得把整个项目的来龙去脉从头讲到尾:标书是怎么做的、报价是怎么定的、评标那天谁在场、保证金走的哪个账户——越讲越多,越讲越细,满心以为说清楚了就能证明自己没事。可我翻了这么多案卷,见过太多这样的笔录:通篇都在“澄清”,结果把围标的意思联络过程、报价协调的具体细节、资金走账的路径全部固定在了白纸黑字上,连个翻盘的缝隙都不留。
串通投标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很多时候就是靠这种一份一份的口供拼出来的。一旦形成稳定的供述链条,后面律师再想推翻,难度就不是翻一倍,是翻十倍。所以我跟每一位家属都反复强调一句话:律师介入之前,保持沉默不是对抗调查,是依法对讯问保持一个合理限度。你真有冤屈,等律师到了、把案件的基本面和法律风险跟你分析清楚之后,再决定怎么说、说到什么程度。有好几起案件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打掉指控,追溯源头,起点就是初期没有形成一份对当事人不利的自述材料。
第二件事,是马上启动证据固定和反向取证的机制。很多人对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做什么是有误解的,以为无非就是去看守所会见一下、带两句话、安慰安慰人。真正有经验的串通投标律师,在办好会见手续的同时,会把至少一半的精力放在外部证据的抢修上。因为串通投标的客观痕迹不是凭空消失的,它会显影在很多地方——投标文件的制作时间戳和IP地址有没有异常、保证金缴纳路径有没有交叉回流、多家投标人的报价差距是不是呈现出某种规律性的分布、项目中标之后有没有异常的利益回流。这些东西,很大一部分并不在侦查机关最初调取的那几份书面材料里,得靠律师团队自己去抢。
经办过一个案子,很能说明这个阶段的重要性。当事人被指控在评标环节串通了部分评标专家,给竞争对手压分、给自己抬分。表面看这个指控非常凶,因为一旦坐实,行为模式完全落在“串通投标”的文义射程之内。但介入之后做的第一件事,是把招标文件里的评分办法找出来,把每一家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逐项拆开,做了一套完整的模拟计算。结果很说明问题——哪怕把被指控串通的那几位专家的评分全部归零,把对手的分数拉到满分,当事人在综合得分上仍然是第一名,中标结果根本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这就触及到了这个罪名的关键要件之一:损害后果。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要求的不仅仅是“有串通行为”,还要求这个行为实际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如果一个所谓的串通行为对最终排名连一丝一毫的实质影响都没有,因果关系就断了,损害后果这个构成要件就站不住脚。评分模拟报告连同详细的演算过程提交给了检察机关,最终这个案子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回过头看,真正起作用的不是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而是侦查阶段那份用技术分析砸出来的反向证据。
第三件事,是第一时间判断案件性质,把定性工作做在前面。串通投标罪在实务中有一个非常容易踩的坑——它经常跟行贿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甚至涉黑涉恶纠缠在一起。一旦侦查方向被带偏,评价基准就会从单纯的商事秩序破坏跃升为更严重的法益侵害,量刑档次会被迅速往上推,到时候再想往回拉,几乎不可能。所以律师在早期必须完成两个判断:一看招标项目本身的属性,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还是企业自主招标、甚至根本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商业活动;二看涉案行为的本质,到底是纯粹的报价协同,还是已经被往“围标团伙”“陪标专业户”的方向去定性了。
这两个维度的判断,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的基本面。再讲一个案子,很能说明这个道理。一家企业参与了一个国企的资产拍卖项目,跟其他几家竞买方有一些私下沟通,事后被以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听起来好像对得上——都是竞买、都有私下沟通。但介入之后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去论证有没有串通,而是直截了当地质疑法律适用本身。拍卖和招标投标,看着像,但在法律上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程序,各自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边界里根本不包含拍卖行为。串通拍卖即便有违规、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那也是民事上的事情,或者最多是行政监管的范畴。把拍卖行为生硬地装进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里,相当于拿着扳手去拧螺丝钉——工具就配错了。一份详细的法律适用意见提交上去,把两者的区别、各自的立法逻辑逐条拆解。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这个观点,认定涉案行为不具备串通投标罪要求的刑事违法性,监督公安机关撤了案。
这个结果靠的不是什么出奇制胜的辩护策略,靠的就是对法律概念的边界感——你得清楚什么行为该定什么罪,更得清楚什么行为压根就不该被定罪。这种性质的判断,越早做越主动,晚了就会被侦查惯性推着往前走,再想往回拉,代价太大了。
说到底,串通投标罪这个罪名,在刑法分则第三章里不算量刑最重的那一档。但对于一个企业经营者或者高管来说,一旦被定罪,附带的结果往往是职业生涯的终结、企业信用的破产和整个家庭的中断。真正能保护一个人的,从来不是事发之后的侥幸,而是那几十个小时之内家属的决定,以及律师介入之后对这三件事的执行力——守口供、抢证据、定性先行。顺序不能错,时机不能等。写下这些,不是危言耸听,是翻过的案卷和走过的程序加在一起换来的教训。有些弯路,看过了,才知道真的不必再走。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串通投标取保候审;
串通投标不起诉;串通投标无罪辩护;侦查阶段律师介入;
投标串通证据辩护;经济犯罪刑事律师;招标投标刑事风险;
评标串通罪辩护;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深耕招标投标领域的刑事风险防控与辩护,尤以串通投标罪的精细化、技术化辩护见长。
林智敏律师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各构成要件的拆解与质证有着独到的实务方法论,尤其擅长在侦查初期即介入案件,围绕“损害后果”的量化分析、法律适用的边界界定以及反向证据的快速固定,构建体系化的辩护框架。其代理的多起串通投标案件,通过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精准论证因果关系断裂或损害结果显著轻微,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撤案及缓刑等实质性成果。
林智敏律师的辩护风格以对商业逻辑的透彻理解、对招投标程序与财务证据的敏锐洞察,以及对刑事证明标准的严格把握著称,尤其注重将技术分析与法律论证深度融合,在业内被视为解决串通投标罪“定性争议”与“损害要件”辩护难题的实务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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