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离世,留给家人的除了无尽的悲痛
有时还有一笔“抚恤金”
这笔钱该如何分配
往往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近日,陵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一位在工地突发疾病去世的建筑工人,留下了10万元抚恤金和工资。然而,当这笔钱被亲属代领后,却引发了一场亲生女儿、继子和“异地”长女之间的诉讼大战。
2025年11月6日,对于大二学生李某莹来说是噩梦般的一天。她的父亲李某祥(天衢新区赵虎镇韩马村村民)在天津一建筑工地突发脑出血,不幸去世。
事后,李某祥务工的天津某建筑公司支付了包括抚恤金、生前工资、丧葬补助费等在内的共计10万元。由于李某祥突然离世,这笔钱由其哥哥李某才代为领取。
李某才领钱后,处理了弟弟的后事。之后,他向李某祥的亲生女儿李某莹支付了33,400元,给“另一个孩子”郑某怡33,000元,然而,李某祥还有一位从小抚养长大的继子郑海波(33岁),却一分钱也没有拿到。
更令李某莹和郑某波不解的是,其大伯声称,除了丧葬花费,自己手里只剩下1万元准备“给弟弟立碑用”,其余的钱已经分掉了。
无奈之下,李某莹和继兄郑某波一纸诉状,将伯父和居住异地的女儿——郑某怡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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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祥一生有三段亲情:亲生大女儿郑某怡(随母姓)、亲生小女儿李某莹,以及抚养长大的继子郑某波。
法院认为,这10万元包含抚恤金、工资和丧葬费。在扣除合理的丧葬支出后,剩余的76,400元,不是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这笔钱的分割,不按遗产继承顺序,而是属于第一顺序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本案中,李某祥的“第一顺序近亲属”是三个孩子:亲生女儿李某莹、继子郑某波、亲生女儿郑某怡。而李某才只是死者的哥哥,属于第二顺序,无权占有和分割这笔钱。
最终法院判决最初剩余的76400元,由三个孩子平均分割。其大伯手里的1万元“立碑钱”,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必须返还。
案件启示: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是近亲属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通常参照继承顺序,但需结合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紧密度、扶养依赖关系等因素酌定,而非法定继承均分。
本案中,伯父因不懂法律、擅自分配,结果不仅自己成了被告,还让三个晚辈对簿公堂。钱算清了,亲情却留下了裂痕。在亲情与金钱的漩涡中,司法成为了厘清是非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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