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日,黑龙江绥化市肇东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肇东市邵四电焊修理部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27日,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四道街北邵四电焊修理部发生一起轮胎爆炸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26日15时左右,隋**(事故中送修铲车车辆承包人)委托其亲属李**(事故中送修铲车车辆所有人)、好友肖*(铲车司机)将铲车送至修理部,铲车车辆未登记备案、未办理临时车牌,以“铲车腰节(中轴)间隙过大”为由要求维修,双方约定维修费1000元(零件另算),次日维修。6月27日7时30分,李*(修理部法人)、邵**(修理部工作人员,与李*系夫妻关系)将铲车从后院挪至门前空地维修,铲车由邵**开至维修地,10时20分左右,二人拆卸中轴螺丝过程中,铲车左前轮轮胎突然爆炸,邵**被冲击波击倒受伤,经120急救送医后死亡;尸检报告显示,被鉴定人邵**符合车胎爆裂造成颅内损伤、双肺较广泛出血导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
直接原因
涉事铲车车辆轮胎因轮胎强度降低,无法承受内部压力而导致爆胎,产生冲击力冲击到邵**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修理部,对事故铲车维修作业内容不在其经营范围,对机动车维修作业内容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聘用不具备工程机械维修资质人员进行维修作业。修理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肇东市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肇东市应急管理局。
李*,系修理部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李*履行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不到位,知道维修事项不在经营范围内,没能及时制止维修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肇东市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肇东市应急管理局。
邵**,不具备工程机械维修工职业等级资质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对购买的铲车车辆进行登记备案,致使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对铲车车辆进行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肇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肇东市应急管理局。
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对铲车车辆进行必要的保养与维护,未告知送修人铲车日常使用情况,导致送修人未能对维修人员说明铲车车辆基本状况,致使维修人员对铲车车辆基本情况认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肇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肇东市应急管理局。
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其驾驶未进行登记备案、无临时牌照、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具有安全隐患的铲车车辆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责任,建议肇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肇东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中安在线
编辑:王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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