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法治报》头版刊发铁路法院审结的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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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落入“美丽陷阱”
售非法肉毒毒素牟利,三人一审获刑
·通讯员 唐瑾瑾 周波 记者 吴文珍
明知国外的两种A型肉毒毒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通过线上销售进行牟利。近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判处三名被告人七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8万至48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三人非法所得和扣押在案的肉毒毒素,分别禁止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四年、三年内从事美容医药行业的相关活动。
自2022年起,被告人王某明知国外生产的两种A型肉毒毒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通过线上销售给仓某等人,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91万余元。被告人仓某采取甩单的方式,从王某处购买并加价销售给吴某,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吴某经营某医疗美容中心,为控制经营成本,牟取不法利益,其明知仓某销售的产品属于非法进口的肉毒毒素,仍购买并在其经营的美容中心销售给医美客户使用,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38万余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涉案的两种A型肉毒毒素均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仓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法官提醒,医美行业从业者应当树立正确的经营管理理念,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医美产品,采购时仔细查验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及进口产品的通关手续等,从源头杜绝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对消费者而言,选择医美服务时需擦亮双眼,通过核查医美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质,查验产品合法来源以及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等方式,选择正规医疗美容服务,避免落入“美丽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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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蒋元媛
来源:《安徽法治报》
排版编辑:汪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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