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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 12 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在被告中山某二手车连锁门店看中一辆轿车,销售宣传 "个人一手准新车,仅行驶 3.8 万公里",并出具了手写的 "里程保真" 承诺书。李某以 15.8 万元成交,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标注 "车辆里程 38000 公里"。提车后,李某在为车辆做保养时发现,该车的 4S 店保养记录显示该车此前曾有过维修记录,且里程已达 15.9 万公里,与表显相差 12 万公里。李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 "退一赔三"。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对车辆的真实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被告在明知车辆真实里程数的情况下,故意调整车辆里程表,以 "准新车"、"里程保真" 等表述误导消费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被告退还李某购车款 15.8 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47.4 万元,合计 63.2 万元。
三、律师说法
中山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吴彩欣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二手车调表欺诈是二手车交易中最常见的欺诈行为之一。调表车不仅会影响车辆的价值,还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构成二手车调表欺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明知车辆的真实里程数,却故意调整里程表,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
- 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即经营者调整了车辆里程表,或者向消费者提供了虚假的里程信息;
- 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
- 消费者的损失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二手车调表欺诈通常会参考以下证据:
- 车辆的 4S 店维修保养记录、保险记录;
- 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车辆里程鉴定报告;
- 买卖合同、销售宣传资料、承诺书等书面证据;
- 与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选择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平台或者经销商,仔细检查车辆的状况,要求卖方提供车辆的维修记录和保险记录,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车辆的真实里程数,并约定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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