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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解答
行政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需鉴定的,产生的鉴定费用实行预交、按责承担制度,具体规则清晰明确:
一、预交规则
申请方预交:鉴定申请由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提出,由申请鉴定一方先行预交鉴定费用;
法院指定预交: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一方预交,一般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预交;
缓交/免交:当事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审核批准;
拒不预交后果:申请方拒不预交鉴定费用,又不申请减免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败诉方承担:案件审结后,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最终承担;
按比例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胜诉比例分担鉴定费用;
自行承担:鉴定申请无必要、鉴定结论与案件无关,或当事人擅自委托鉴定的,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未提交证据导致需鉴定的,由行政机关承担鉴定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三、律师观点
申请鉴定前需评估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鉴定产生额外费用,最终自行承担;
预交鉴定费用需留存缴费票据,作为后续要求对方承担的凭证;
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拒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法院可直接判令其承担不利后果。
行政诉讼问楹庭律师,矿业权纠纷问楹庭律师、行政处罚也要问问楹庭律师,企业要清楚法律关系、类似判例和裁判规则之后再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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