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邯郸市应急管理发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厂迁建项目“1·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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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15时52分许,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厂迁建项目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12万元。
经调查认定,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厂迁建项目“1·9”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违法发包,各施工方违章组织冒险作业,顶升系统失稳导致网架坍塌从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4日,徐州安构公司作业人员在焊接车间二区开始调试顶升设备。1月7日上午10时许,作业人员在焊接车间二区继续网架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裴某杰发现顶升架体(5号)出现倾斜,通知路某强安排人员进行纠偏。完成纠偏后,继续进行顶升作业;1月8日15时许,网架顶升到设计标高,宋某安排路某强在网架四角和南、北两侧中间部位共计设置6道缆风绳。
1月9日上午7时30分许,苗某安排徐州安构公司15名作业人员,分为3组每组5人,每组中的3人在已顶升的网架上弦或下弦进行焊接作业,通过曲臂车上下移动,调整作业面;1人在曲臂车上配合网架上人员进行焊接作业;1人在地面配合吊车吊运材料和工具。3组作业人员分别进入焊接车间二区东侧、南侧和西侧开展网架封边作业。12时30分许,3组作业人员继续在焊接车间二区开展网架封边作业。
14时30分许,李某建、裴某杰和欧阳某山施工队技术员王某喜到施工现场分区域开始巡查,王某喜在西南角巡查时发现5号顶升支架又出现倾斜,让李某建通知宋某到现场商议处置措施。宋某到达现场后,立即要求苗某安排人员在顶升架加装缆风绳。
14时56分,裴某杰在“邯郸焊接球顶升群”微信群发布“今天风力较大,阵风可达六到七级,观察二区网架是否有摆动,加强安全措施,起重设备吊装过程中注意风速风向,严防空中构件伤人。”15时45分,裴某杰继续在该微信群发布“抓紧时间安排人员去西南角顶升架那,目前架体向东北角倾斜角度过大,拉上缆风绳,并观察其他架体有无类似现象,及时采取措施。”
15时52分许,还未开始加装缆风绳,网架整体由西向东倾倒,倾倒过程中网架西北角撞击三区网架西南侧边缘顶部后,整体向东南方向坍塌。网架上8名作业人员因安全带系挂在网架上,随网架坍塌一同坠落受伤。
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重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12万元。
事故原因调查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结合有关专家论证及第三方验算意见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1.顶升支架底部未设置混凝土承台,未采取相应固定措施,顶升支架架体未设置缆风绳,造成顶升系统稳定性不满足要求,导致顶升系统失稳,引发网架坍塌。
2.当天下午局地刮起6-7级强风,施工负责人未及时组织高处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叠加事发当时大风影响,加快了坍塌过程,致使网架上作业人员随网架坍塌坠落,造成伤亡。
(二)间接原因
1.网架顶升施工时,未按照网架顶升作业专项施工方案设置12个顶升架顶升点位,减少为8个顶升点位。
2.吴某作业队伍明知顶升作业中存在顶升架未设置缆风绳、未设置混凝土承台等重大事故隐患,违规提供技术支持并开展顶升作业。
3.徐州安构公司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过签订免责声明逃避安全管理责任,冒险组织施工。
4.苏某超施工队不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在未消除顶升系统稳定性不足等重大隐患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
5.欧阳某山施工队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缺乏基本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组织能力,违规组织施工;选择的分包单位同样不具备施工资质。
事故问责处理
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8名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顶升作业技术员宋某,明知顶升作业存在未设置缆风绳和混凝土承台等安全事故隐患,以免责声明逃避安全责任,违规冒险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顶升设备出租方负责人吴某,明知顶升作业存在未设置揽风绳和混凝土承台等安全事故隐患,授意宋某起草免责声明,以免责声明逃避安全管理责任,违规冒险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钢结构安装单位施工负责人苗某,未落实“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网架顶升作业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规组织工人冒险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钢结构安装单位负责人路某强,明知顶升作业存在未设置揽风绳和混凝土承台等安全事故隐患,以免责声明逃避安全管理责任,允许违规组织工人冒险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苏某超施工队技术员裴某杰,网架顶升作业未进行技术交底,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明知顶升作业存在未设置缆风绳和混凝土承台安全事故隐患,对事发当日大风天气从事高处作业未采取停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苏某超施工队施工负责人李某建,未落实“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网架顶升作业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规组织工人冒险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焊接车间施工队负责人苏某超,明知顶升作业存在未设置缆风绳和混凝土承台等安全事故隐患,通过签署免责声明,允许违规组织工人冒险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包项目负责人欧阳某山,未取得施工资质,违法组建施工队承包工程并组织施工,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苏某超施工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6人)
陈某林,总包项目技术负责人,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未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25%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某桓,晟华咨询公司邯郸区域负责人,安排未取得监理资格的人员进行从事监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5年年收入25%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某芬,中兴汽车迁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照危大工程管理规定要求列出项目危大工程清单,对发现顶升作业存在未设置揽风绳和混凝土承台安全事故隐惠未督促及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5年年收入25%罚款的行政处罚。
雷某光,崇驰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中兴汽车迁建项目负责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欧阳某山施工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5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吴某东,崇驰汽车公司总裁,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队伍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5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某凯,崇驰汽车公司董事长,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5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3个)
徐州安构公司:无施工资质违法承包钢结构工程,未组织编制顶升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审批论证,未落实危大工程管控措施。对顶升作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危大工程作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测和安全巡视,未对顶升作业过程进行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崇驰汽车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措施费,对存在的层层转包问题疏于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晟华咨询公司:未审查顶升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未对顶升作业危大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对顶升作业实施有效监理。未对顶升作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停工指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该起事故追责问责组提出处理建议。
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区住建局、区执法联络办(综合行政执法)、尚壁镇党委、政府向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来源 : 邯郸市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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