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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教育类市场主体(含教育咨询公司、教育科技公司、含教育服务、招生辅助业务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类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教育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经营行为提示如下:
一、严格规范主体资质与经营范围
各市场主体应确保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严禁无证无照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不得使用未经登记或误导性的名称进行宣传推广。严禁非法收集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等。
二、严禁发布违规广告与虚假信息
各市场主体应真实、准确发布广告、宣传信息,不得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宣称为某校组织提前选拔、特殊培养等虚假信息。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内部指标”“代理招生”“操作摇号”“提前占位”“绿色通道”“有偿办理入学”等宣传信息。不得发布含有夸大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内容。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与资金管理
各市场主体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所有收费项目、标准须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价外加价。经营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对公账户核算,严禁个人账户收取经营款项。提供服务后,应主动向付款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或收款凭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或虚开。
各教育类市场主体应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全市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经提示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感谢你们对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理解与支持!
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公安局
▌本文来源:绵阳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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