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不仅是权利 更是为人父母的责任
——林小某诉林某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林小某父母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林小某由母亲王某抚养。双方约定在不影响婚生女林小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林某对林小某享有探望权。此后,林小某一直随王某共同生活。然而林某除抚养费按时支付外,从未探望过林小某。故林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对其履行每月两次电话联系和一次探望义务至林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权是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故法院对林小某诉求林某对其履行每月两次电话联系和一次探视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通过判后回访,林某已按判决履行对林小某的探望。
【典型意义】
父母探望子女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不仅是维系亲情的纽带,也是法律的强制要求。该案判决实质是对林某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的一种确认和引导,意在督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积极履行关怀、教育职责,增进亲子感情,有利于弥补子女因父母离婚缺失的亲情陪伴,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综合考量监护条件,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定监护人
——张某申请撤销钱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钱某与张某甲2009年育一子小智。2012年4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智由张某甲抚养。后张某甲与张某登记结婚,2024年9月张某甲死亡。钱某作为亲生母亲自离婚后未对小智履行监护职责,已再婚并组建新的家庭。2024年11月,张某向法院申请撤销钱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为小智监护人。
【裁判情况】
钱某虽为小智的生母和法定监护人,但小智自2012年就随张某生活,张某一直悉心照料小智,了解小智脾气秉性,张某有丰富的监护经验,双方关系融洽。钱某作为生母未充分履行监护人职责,导致小智对其感情淡漠、依赖程度较低,且钱某目前已再婚,收入和监护能力均有限,其也未表达过监护意愿。同时,小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向法院表示,其与继母张某相处得很好,其不想改变现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希望由张某担任其监护人。法院综合考虑小智的情感、精神、方便、效用等因素,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为更有利于小智的生活、学习和成长,依法判决撤销钱某为小智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张某为小智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监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若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和情感需求,综合考虑继父母的监护能力、意愿、方便性等因素,在其他监护人均没有能力和意愿履行监护义务时,依法变更合适的继父母担任监护人。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影响抚养权归属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一女王小某,张某与王某分居期间,王某及其家人将王小某从张某处抢走,后王某父母将王小某带回老家,随王某父母共同生活。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女王小某由其直接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情况】
王某及其家人将王小某从张某处抢走,王某未考虑该行为对王小某心理产生的负面影响,且王某抢走王小某后,未自己直接抚养,而是交由其父母带回老家照顾,未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直接的监护。经查,张某与王某均无其他不利情形,王某存在抢夺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法院认为王小某由张某直接抚养为宜,判决王小某由张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明确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认定为影响抚养权归属的重大不利情形。从司法层面杜绝了“谁抢到孩子谁获得抚养权”的错误导向,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彰显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核心价值。
儿童游乐场所面向未成年人应承担更高安全保障
——小元与合肥某主题乐园店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日,小元母亲带领其和哥哥到合肥某主题乐园店内玩耍。在体验一种特效模拟飞行项目时因游客较多,场面混乱,小元与母亲、哥哥被分在了不同的座位,其独自一人在第一排最外侧乘坐。在观赏体验结束后座椅缓慢往回移动即将回位时,小元右脚被挤压在底座与地面之间的空隙处,当即疼痛大哭大叫不已,小元母亲等当即查看发现脚无法拨出,主题乐园店工作人员也未能及时将小元脚从被挤压处脱离。事发约7分钟后小元自行将脚拔出来,随后被其母亲拨打的120送医救治,经诊断为(右脚踇趾)趾骨骨折(开放性)。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题乐园游乐设施现场管理较为混乱,现场无工作人员或通过广播音响等提示注意对未成年人加强安全防护,也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竖立安全警示标识等,未能对游玩设施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预防和消除措施,工作人员面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损害持续时间较长,损害后果扩大。故主题乐园应对小元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小元事发时刚四周半,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也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判决主题乐园赔偿各项损失14477元。
【典型意义】
游玩场所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经营场所内游玩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该义务主要体现在是否对经营场所采取了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及安全隐患的必要措施,否则应对相关损害后果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本案裁判明确了主题乐园面向未成年人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厘清了经营者与监护人的责任边界。判决认定主题乐园现场管控缺失、应急处置迟缓,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判令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既倒逼游乐行业规范安全管理,也强化了监护人的看护责任,彰显了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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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未审庭
排版编辑:汪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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