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在一家毛织厂做保安,工作休息都在保安室,一天闲来无事,就把女友接了过来,没成想,两人发生关系时男子突然猝死,家属认为这算工伤,但保安公司不认可,法院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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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三是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他被公司安排到一家早就不干活的毛织厂守着大门。他的“工位”和“卧室”都是那间保安室,24小时基本都在那儿待着
本来这天跟平时没两样。中午12点,他把女朋友接了过来,两人在保安室里亲热。但谁也没想到,过程中张老三突然倒下,人就没了。后来法医出了结论:猝死,不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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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三的家里人想不通,人好好在岗位上没的,怎么就不算工伤?可保安公司说,这明明是在办私事,跟工作不搭边,坚决不同意。两边僵住了,最后闹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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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关键其实就一点:张老三死在工作岗位上,但那会儿他没在干工作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注意,是“视同工伤”。这跟普通的那种在干活时被机器伤到的“工伤”不太一样,它更像是一种对突发意外的兜底保护
张老三的儿子在法庭上说的话挺实在:我爸24小时在厂里值守,从没离开过岗位。他也得吃饭、上厕所、休息,成年人有正常的情感需求,在这个区域里做点自己的事,难道不算是休息的一部分吗
法院最后是这么判的:人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猝死的。至于当时在干什么,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岗期间必须只做工作范围内的事”。不能因为在保安室里发生了私事,就否定“在工作岗位上死亡”这个基本事实
最终,人社局重新认定了工伤,法院也支持了这个决定。保安公司几轮上诉,都没翻过来
这件事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它其实厘清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常识:工伤的核心,不是你当时在干什么活,而是你“在哪里、在什么状态下”出的意外
一个24小时在岗的保安,他的生活和工作是混在一起的。你不能要求他除了站岗巡逻,什么都不做。他吃饭、上厕所、甚至短暂休息,都属于维持正常履职能力的必要环节。这些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给公司创造价值,但一旦出了事,责任边界往往就模糊了
这个案子的价值就在于,它把模糊的地方说清了: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除非能明确证明是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等极端情况,否则就应当倾向保护劳动者
很多企业把“24小时在岗”当成理所应当,把人死死绑在岗位上,不给轮换、不给离开的机会。那既然你占用了职工全部的时间和空间,就别怪职工在岗位上有“私生活”。你要求他全天候待着,他猝死在岗位上,你就得承担这个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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