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二中法院发布六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4年04月30日
唐某某与某液化气供应站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这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有利于帮助劳动者度过失业之后的困难时期,避免劳动者因为失业而陷入精神焦虑和物质困顿,也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所遭受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损失的补偿。
基本案情
唐某某于2012年6月5日到某液化气供应站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某液化气站于2018年9月27日向唐某某发放补助津贴15000元,于2020年6月15日发放补助津贴2500元,2021年6月15日向唐某某发放补助津贴2500元。因某液化气站拖欠唐某某工资,唐某某申请仲裁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液化气站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支持其部分请求。唐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诉讼中,某液化气站主张其向唐某某发放的补助津贴为经济补偿金,不应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唐某某自2012年6月起连续在某液化气站上班,未有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未解除劳动关系时,某液化气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某液化气站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前向唐某某支付的补助津贴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但该补助津贴不是发生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某液化气站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人民法院遂判决某液化气站支付唐某某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有利于帮助劳动者度过失业之后的困难时期,避免劳动者因为失业而陷入精神焦虑和物质困顿,也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所遭受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损失的补偿。本案中,未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发放的补助津贴认定为经济补偿金,可以有效地缓解劳动者失业后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
蔡开剑律师对各方当事人的建议
经济补偿金只能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依法支付,在职期间发放的补助、津贴、奖金等,不能随意定性为经济补偿金。如需提前预留、约定补偿,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支付条件、抵扣规则,避免事后争议。不得以发放过福利、补助为由,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时依法应付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职期间领取的补贴、奖金、补助等,一般不影响离职后主张经济补偿金。如单位主张“已发款项抵扣经济补偿”,可要求其出示书面约定,无法证明的可依法拒绝。因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原因被迫离职的,有权正常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受在职期间发放款项影响。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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