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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律师同行群都在流传关于所在地开始实施“据实缴纳社保”的消息。所谓“据实缴纳社保”,就是指“根据实际收入作为社保征缴的计算基数”,它对应的是过往长期存在的“按照最低免征个税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可以说,一旦真正实施“据实缴纳社保”,个体律师的社保支出将会大幅增加。
为此,某博主专门制作了一张表格,方便大家对应进行计算“不同创收标准下大家实际能够拿到手多少钱”。它的计算前提是律所管理费大约占30%,以此计算出,年创收10万元,实际到手4.44万,到手比例44.4%,如果是年创收100万,则实际到手45.03万,到手比例45.0%(具体大家可以点开下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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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张表以及它背后的计算逻辑,忽视了许多现实情况。叶律师跟大家一一道来:
一、管理费成本
一般律所所称的管理费,其实并不全然是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费,而是“增值税+附加+管理费”,只不过为了方便理解简化成管理费。譬如,律所与律师约定,律师费的20%作为律所管理费,80%是律师的提成,这里所称的20%管理费,其实就包括了增值税6%、城建税+教育附加等(约)1%+律所管理费用13%。
现实中,一线城市合伙制律所管理费综合成本一般在15%-20%,像表格中所称“30%综合成本”的律所极少。
二、律师身份
在针对律师进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一般有雇员律师(非合伙人)和合伙人律师(出资律师)两种主体。特别注意,律师事务所 分所本身没有独立的 “合伙” 主体资格,分所层面的 “合伙人” 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律所合伙人,只有经总所合伙人登记备案的律师,才属于法定合伙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下文统称“ 国税发〔2000〕149号通知” )规定“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意思就是,合伙人律师的收入认定为经营所得,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而“ 国税发〔2000〕149号通知”同时规定 “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雇员律师(非合伙人,一般指普通提成律师、授薪律师、实习律师),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依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由“ 国税发〔2000〕149号通知”不难看出,律师身份的不同,影响律师获取收入的认定,对应的税率和计算方式也不同。
三、办案费用扣除
“ 国税发〔2000〕149号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 ”。简单来说,就是非合伙人律师在办案中会产生很多支出,这些支出如果严格按照查账计算比较繁琐,所以规定直接以律师分成收入的30%计算办案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扣除。
在2012年的时候,税总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53号公告 )将30%调整为35%。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律师不适用35%的办案费用扣除。过往针对合伙人律师的计算比较简单粗暴,采用的是“ 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 ”,然后直接进行经营所得计算,这明显忽视了大多数合伙人律师“不仅是投资人,也是业务人员”的现实,所以 2012年第53号公告新增规定“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
四、60000元/年扣减
对于合伙人律师和雇员律师,每年都有60000的“优惠”,只不过优惠的方式不同。
对于合伙人律师而言,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因此, 合伙人律师能每年扣 6 万基本减除费用。
对于雇员律师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就是为什么实践中许多律师给自己发5000元/月工资的原因(5000×12-60000)。
五、.三险一金的个人支出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由此可见, 个人缴纳的 “三险一金”(养老 / 医疗 / 失业 + 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谈不上扣除。
六、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已有详细规定,主要针对的是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项基础,具体政策可以点开下图看表。
考虑到每个律师的家庭情况不太一样,所以不另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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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保
社保的缴纳情况,理论上来说,应当根据律师的种类进行区分。按照当下现实情况,律师一般分为三类,第一是雇员律师(也就是我们说的授薪律师,当然在个人所得税即社保征管/征缴语义中也包括实习律师),第二是纯提成律师(也就是我们说的独立律师);第三是合伙人律师。
雇员律师的社保缴纳其实是没什么争议的,理论上是 单位16%+个人8%,当然单位的16%一般也是雇员律师的老板最终负担。合伙人律师的社保征缴其实争议也不大,一般是按照灵活就业参保。但争议最大的是独立律师的参保性质。
为什么独立律师社保的参保性质争议大?因为当下大多数独立律师都是按照企业职工的最低档次缴纳社保,但当前司法实践已经普遍接受了“独立律师与挂证律所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领域的司法口径,在这种情况下,再适用企业职工身份缴交社保便存在不当。
当然,现在也有一些地区开始针对独立律师进行新的社保征缴政策。比如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在2024年发布《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行业缴纳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称“律所从业人员位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企业职工参加社保,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或按城乡居民参加社保。”
那按照 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一般怎么交?我们以2024年深户灵活就业最低档来计算。一般灵活就业不像职工一样交五险一金,而是养老+医疗必交,失业险可选,工伤、生育不能交,按照这个来计算:2024年最低档(1-6月)计算基数为养老基数3523元/月,比例为21%,月付费739.82元,医疗基数6475元/月,比例为7%,月付费为453.25元;两者合计月付费为1193.08元,年付费为14316.96元。
八、固定条件,进行对比
按照2024年深圳市律协官方数据(总创收120亿,全市律师26983人),可推算人均年创收大约44.5万元(当然这个数字其实是不准确的,因为没有区分雇员律师和独立律师)。我们按照44.5万元/年的创收标准、20%的律所综合管理费成本作为设定,看看实际到手能有多少。
设定一:2024年,年创收44.5万,深户非合伙人律师,社保参考为企业职工,据实缴纳。
创收(开票)445000元,律所扣除综合成本445000×20%=89000元,律师税前分成收入为44500×80%=356000。
社保计算:个人部分: 356000×10.2%=36312元 /年 ;单位部分: 356000×21.2%=75472元 /年 ,合计111784元/年。
个税计算:356000的税前收入,扣除30%的办案费用后为249200元,扣除60000元/年的综合所得免征个税部分、扣除36312元的社保个人部分,后为152888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应缴个税= 152888×20%−16920=13657.6 元。
有上面计算可见,理论上来说,一个44.5万元年创收的深圳独立律师(非合伙人),如果按照企业职工身份,据实缴纳社保,实际年收入(到手)为 356000−111784−13657.6=230558.4 元。
设定二:2024年,年创收44.5万,深户非合伙人律师,社保按照灵活就业。
社保方面:深户年合计14316.96
个税计算:356000的税前收入,扣除30%的办案费用后为249200元,扣除60000元/年的综合所得免征个税部分、扣除3382.08元的社保可扣除部分(养老个人账户), 应纳税所得额:189200−3382.08=185817.92,应交个税为185,817.92×20%−速算扣除数16920=20243.58。
全年到手 356000-灵活就业社保14316.96-个税20243.58元=321439.46元。
设定三:2024年,创收44.5万,深户合伙人律师(暂时不讨论44.5万元能不能当上合伙人),社保按照灵活就业。
社保方面: 深户年合计14316.96
个税计算: 按照 2012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扣除办案费445,000×8%= 35600元,则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445000×80%−60,000−14316.96−35600=246083.04元,应缴个税 246083.04×20%−速算扣除数10500= 38716.61元。
全年到手:分成收入−社保−个税=356000−14316.96−38716.61= 302966.43元 / 年。(对比一下非合伙人的 321439.46,瞬间发现合伙人似乎不那么香了 )
九、总结
根据上文所设定的规则,我们可以对表格做出更新,设定如下:1.时间节点:2024年上半年;2.地点:深圳;3.主体:深户律师;4.创收50万-100万;5.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6.不考虑聘请助理;7.不考虑拆分收入。基于上面七个条件,我们可整理出以下表格:
(一)合伙人律师,灵活就业vs职工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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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合伙人律师:灵活就业vs职工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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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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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恒刑事中心数字经济与网络犯罪辩护部顾问,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撰写税务犯罪文章数十篇,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辩护经验,曾办理多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成品油、制造业、财务咨询、出口贸易、自媒体行业。同时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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