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的王女士,把200万存款买了一只中高风险基金。
两年半后,亏掉85万。
她去告银行,赢了。全额拿回85万多。
但真正值得停一下看的,不是85万这个数字,而是银行一方的辩护逻辑:投资者签了风险确认书,市场亏损是客观原因。
这件事和年龄无关。只要你买过银行理财,只要你亏过,这个案子说的就是你。
二审维持原判。这两条辩护,法院一句没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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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买者自负"不是无条件免责牌
你买理财亏了,第一反应是什么?
大多数人的答案是:亏了活该,谁让我买的。
这不是你的错。银行花了很多年,把这个叙事讲得很扎实: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你自己签字的,怪谁?
但这句话有一个被省略掉的前提。
"买者自负"能成立,首先得"卖者尽责"。
什么叫卖者尽责?核心是适当性义务——银行必须先评估你的风险承受能力,再把匹配的产品卖给你,卖之前还得让你真正明白风险是什么。
如果这一步是假的,"买者自负"就是空话。
王女士案里,银行是怎么做的?
第一次测评结果是稳健型。第二天,在理财经理"指导"下重做,变成了成长型——刚好能买那只中高风险基金。
法院认定:第二次测评是被引导的,不代表真实风险承受能力。
那份本来保护银行的书面证据,反手成了银行举证责任的最大漏洞。
你以为那张签字纸保护了银行,其实它什么都没保护
另一个案子更典型。
尚某,2021年1月,在银行客户经理推荐下认购了一只R3中风险基金,金额120万元。
之后,他自行在App上重新测评,结果变成C2稳健型。
同年8月,客户经理建议他把原基金转换成一只R4较高风险基金。银行没有重新评估,也没有充分说明新产品风险。
2024年赎回时,他亏损70余万元。
法院判:基金转换不是简单售后操作,而是涉及新产品的销售行为;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银行的逻辑是:基金转换是原关系的延续,用原来的测评就可以。
法院的逻辑是:C2和R4是完全不同的风险等级,转换涉及新的销售行为,必须重新评估、重新告知。
一个C2的人,被直接转到R4的产品,测评没做,告知没做,这叫什么?
这叫不匹配销售。"买者自负"在这个前提下,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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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信息差在这里:举证责任不在你这边
说实话,理财销售最大的信息差不是偶尔踩线——是绝大多数亏损者默认自己无处追责,却根本不知道举证责任从一开始就不在自己这边。
亏了→默认活该→不知道举证责任并不都在自己→违规销售成本被压低→循环。
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通常情况下,你先要证明两件事——我买了这个产品,我因此产生了损失。
适当性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举证重点就转到银行那边。
银行需要自证:做了风险测评(且过程没有引导)、向客户充分告知了风险、在网点专区全程双录(录音录像)。
如果提不出来,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个规则的来源是2019年11月最高法发布的"九民纪要",第72到78条专门规范金融产品适当性义务,其中明确了卖方机构对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从那年开始,这条路在法庭上才真正打开。
九民纪要确立的适当性义务规则还明确了一件更重要的事:合同里"本人已充分了解风险"的格式条款签字,如果没有单独说明、没有特别标注,不能作为银行已尽适当性义务的证据。
翻译一下就是:那张你以为签了就免责的纸,法庭上的重量远比你想象的低。
为什么这个叙事能维持这么多年
九民纪要之前,银行卖理财的适当性义务规范,长期停留在监管层的部门规章里。
它在监管层面有约束,但司法裁判中的统一适用路径长期不够清晰。
这个状况维持了十几年。
这十几年里,提起诉讼的亏损者,胜诉比例极低(据公开媒体报道及研究资料)。不是法律不保护,是适用路径没打通。
九民纪要打通了这条路。2026年2月,《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施行,把要求统一到金融监管总局规章层面,测评、告知、录音录像等适当性管理资料都有了留存要求。
但制度延误的代价,已经由这十几年里的无数个王女士提前垫付了。
从机制上看,测评问卷的结构天然更便于银行事后举证合规,而不是便于消费者事后核查过程。银行收管理费不管亏不亏,理财经理考核销售额不考核客户盈亏,测评越宽松越容易成交——这两层激励叠加,是适当性义务长期被低估的结构性原因。
这不是阴谋,是结构——但结构同样让人寒心。
最容易被忽视的维权抓手:双录去哪了
现在有一个比测评问题更容易抓的突破口。
2016年银监会提出双录要求,2017年正式出台暂行规定:银行代销产品必须在网点专区全程录音录像,也就是"双录"。
王女士的案子里,理财经理带她去网点附近的餐厅,用手机银行完成了操作。
绕过双录,银行等于失去了证明自己已充分告知风险的重要留痕。
法院据此推定:未充分告知风险。
这个逻辑很清晰:只要能证明交易不在专区,或者银行提不出当时的录音录像,银行就面临严重的举证困难。
回想一下你自己买理财的场景。
是在网点专区坐下来,全程有摄像头的情况下完成的?
还是理财经理在大厅走道、在手机上、在其他什么地方直接帮你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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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买的理财亏了,你会去告银行,还是认了算了?
大多数亏损者不会去维权,这件事本身就是银行的护城河。
诉讼门槛高、流程长、胜算看起来渺茫——这些都是真的。
但如果你亏的钱够多,如果能找到双录缺失、测评被引导、不匹配销售这三类证据中的任何一条,"买者自负"在法庭上比你想象的脆弱得多。
它从来不是无条件适用的免责原则。它常常被销售端讲成一句足以终结争议的话。
本文数据来源:北京日报/公开转载报道(王女士案)、新浪财经2026-03-19(尚某基金转换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11、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2017-08-2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6-02-0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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