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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王女士(化名)与王某(化名)离婚后,因男方对孩子关心减少,王女士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卢律师代理原告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孩子变更为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明确探望方式。(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调解书)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孩子一直随男方生活,但王女士认为男方对孩子关心、照顾减少,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教育,遂于2025年9月向法院起诉,请求:1. 判令婚生子随原告(女方)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一、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卢律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收集证据:整理双方离婚调解书、孩子生活学习状况、男方疏于照顾的相关事实依据。
二、沟通诉求:明确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核心理由,并就抚养费金额、探望方式提出合理方案。
三、参与调解: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配合法官组织双方协商,最终就抚养权变更、抚养费标准、探望安排达成一致。
四、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婚生子王某某自2025年11月起变更为由原告王女士抚养;
被告王某自2025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王某每月探望孩子两次,具体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上午九点将孩子从原告住处接走,次周周日下午五点前送回,原告予以协助配合;
双方别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启示
变更抚养关系需有充分理由:离婚后,若直接抚养方未尽到照顾义务或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本案中“关心、照顾减少”成为法院支持变更的重要考量。
抚养费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原告最初主张2000元/月,最终调解为800元/月,说明双方可在诉讼中根据支付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
探望权应在调解中明确细化:本案具体约定了每月哪一周、几点接、几点送,有效避免了日后因探望方式产生新纠纷。如果您或身边朋友遇到类似抚养争议,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调解争取最有利方案。
(声明:本文为公开调解书信息的客观分享,不构成商业推广、广告宣传或法律服务邀约。文中律师及律所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个案结果不代表对任何他人案件的承诺。读者据此作出的任何决策,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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