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视频中,主播在公共场所直播美食,拍摄过程中无意间拍到路人,路人发现后明确表示不想上镜、拒绝出镜,主播见状及时收起手机停止拍摄。现实中若主播为博流量,无视路人意愿擅自拍摄、直播他人画面,极易引发侵权纠纷。
很多人存在误区:公共场所就可以随意拍摄、直播他人。但公共场合不等于无隐私、无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隐私权依法受保护,即便身处公共区域,个人也有权拒绝被拍摄、被直播。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拍摄、传播他人影像,属于侵权行为。直播带货、短视频创作不能只追求流量,必须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守住法律边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来源:阜蒙县人民法院
(视频由AI辅助生成)
审核丨黄艳辉
编辑丨秀 姿
制作丨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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