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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多购房者看中回迁安置房价格更低,明知房屋暂时无房产证、办理周期长,依然选择签约购买。
但不少人签约付款后心生反悔,事后以“房屋是回迁房、办不了房产证、产权有争议”为由,恶意拒绝支付购房款,甚至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卖家违约?买家可以单方面毁约退房吗?
今天分享的这起北京真实回迁房买卖纠纷,法院给出明确答案:买家明知房屋性质仍签约,事后无故拒付房款构成违约,合同必须继续履行,还要支付逾期违约金!
案情回顾
卖方:温先生(家庭成员:妻子周女士、儿子温小先生)
买方:段先生
中介机构:甲房产公司
案涉一号房屋为温先生名下合法拆迁回迁安置房,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因政策原因,交易签约时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该房屋拆迁安置在册人口为温先生一家三口,全家均一致同意出售该房屋,无产权争议。
2022年8月,段先生通过甲房产公司看中这套回迁安置房,明确知晓房屋暂无房产证、属于回迁安置性质。经过中介带看、详细沟通后,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核心约定:
1、房屋总价153万元;
2、签约当日买方支付定金10万元;
3、买方需在2022年9月20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38万元;
4、剩余5万元尾款,待房产证下发、办理过户当日结清;
5、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时,卖方需及时配合办证、过户,不得拖延。
合同签订当天,段先生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温先生一家三口全部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交易真实有效。
买方反悔,恶意违约、起诉解约退定金
合同签订后,段先生迟迟不按约定支付138万元首期购房款,单方面拖延交易。
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段先生主动起诉,主张卖家和中介隐瞒房屋是回迁房、房屋无法办证、产权存在争议,要求撤销合同、双倍退还定金。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段先生的全部诉求,认定本次交易不存在隐瞒、欺诈行为。
败诉后,段先生依旧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并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坚持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10万元定金。
双方核心争议
买方段先生主张:
1、房屋是拆迁安置房,无法办理房产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房屋安置人口包含卖家妻儿,卖家无法单独处置房屋,产权存疑;
3、即便自身逾期付款,卖家无实际损失,无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标准过高。
卖方温先生主张:
1、买方明知房屋回迁房属性、无房本现状,自愿签约,无权事后反悔;
2、全家均已签字同意卖房,房屋无任何产权纠纷;
3、买方无故拒付房款,导致房屋长期空置、无法另行出售,造成巨大损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核心观点
1、买方事前完全知情,不存在欺诈、隐瞒情形
买卖合同中明确标注回迁安置协议编号,合同条款多次注明房屋暂未办证、需要周期办理产权。同时中介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签约前已明确告知买方房屋为回迁安置房、暂无房产证的全部情况,买方自愿接受交易风险。
2、回迁房≠无产权,合同目的可以实现
案涉房屋属于合法回迁安置房,仅存在办证时间延后的政策问题,并非永久无法办证、无法过户,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3、房屋产权清晰,无任何权属争议
房屋安置在册家庭成员全部签字同意出售,庭审中再次出具书面同意声明,卖家具备完整的房屋处置权利,不存在产权纠纷。
4、买方无故拒付房款,构成根本违约,无权解除合同
买方在无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恶意诉讼拖延交易,属于单方违约,无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5、违约金酌情调整,合法合规
双方原合同违约金标准过高,且卖方未举证具体损失,法院结合交易情况,依法调低违约金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逾期违约金。同时,剩余5万元尾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不计入违约金计算基数。
最终判决结果
1、 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
2、 买方段先生需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卖方支付购房款138万元;
3、 买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
4、 驳回买方全部反诉请求。
普法干货|回迁房交易核心规则
✅ 1、明知回迁房无房本仍签约,事后不能随意反悔
只要签约前卖方、中介如实告知房屋性质、无房本现状,买方自愿签约,就视为认可交易风险,事后不得以“办不了证”为由毁约。
✅回迁房暂时无证≠合同无效
回迁安置房仅受政策限制暂缓办证,不属于禁止交易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必须履约。
✅ 家庭成员全部签字,彻底杜绝产权隐患
回迁房安置人口较多,交易时务必让全部在册安置人口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出现产权争议。
✅ 买方无故拒付房款,需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交易一旦签约即受法律保护,买方单纯不想买、觉得不划算而拒付房款,属于恶意违约,不仅要继续付款,还要承担逾期违约金。
案例总结
回迁房交易风险是双向的,卖家如实告知、买家自愿接受,就必须遵守契约精神。购房者不能看到房价波动、心生后悔,就以房屋性质、办证周期为借口恶意毁约。合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单方违约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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