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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很多家庭拆迁分房后,都会出现亲属间房屋分割、置换的情况。不少人在配合家人完成房屋过户、居住多年后,又以对方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反悔,想要收回房屋。
本案就是典型的家庭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儿子拆迁分得多套回迁房,自愿协议分给母亲一套,还配合完成过户。母亲居住使用多年去世后,儿子夫妻突然起诉,主张母亲从未支付相关费用,要求解除协议、收回房屋。
法院给出明确判决:家庭内部分房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已完成过户、长期实际履行,事后无故反悔、追责无效,驳回全部诉求!
案情回顾
本案当事人陆先生、温女士为夫妻关系,家中老宅在 2010 年面临拆迁,陆先生作为被拆迁人,依法分得三套回迁安置房及部分拆迁补偿款。
拆迁初期,陆先生与自己的母亲陈老太在当地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达成书面调解协议:陆先生从拆迁权益中,分出一套 108㎡回迁房及 20 万元补偿款给母亲,剩余全部房产、补偿款归陆先生所有,双方就此无其他争议。
后续回迁选房过程中,母子二人再次协商一致,变更原有协议内容:将原本约定的 108㎡房屋,更换为一套 79㎡的一号回迁房。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一号房屋归陈老太所有,房屋相关的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全部费用,由陈老太承担,先由陆先生代为结算,后续由陈老太补付给陆先生,陆先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12 年,双方正式签署《承诺书》,再次确认一号房屋归属、费用承担、过户配合等全部事宜,文书均有调解机构见证备案。随后,陆先生配合拆迁单位甲公司,完成房屋结算、入住办理,并依约协助陈老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17 年,一号房屋正式登记至陈老太名下,陈老太合法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直至 2021 年去世。
陈老太去世后,陆先生夫妻突然产生争议,主张陈老太生前从未按约定支付房屋房款、税费等相关费用,未履行协议核心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
1、解除当年与母亲签订的分房《承诺书》;
2、要求母亲的全部继承人配合,将一号房屋重新过户回自己夫妻名下;
3、全部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被告答辩(逝者家属)
陈老太的子女、孙子女等继承人全部辩称:当年母子双方早已结清房屋所有相关费用,费用结清后,陆先生才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双方多年无任何争议。陆先生夫妻在老人去世后无端反悔、起诉要房,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涉案协议属于家庭财产分割约定,并非普通房屋买卖
案涉一号房屋源于家庭老宅拆迁,陈老太长期在被拆迁老宅居住、户籍也登记在老宅地址,属于合法安置对象。双方在司法所、调委会见证下签订的多份协议,是母子二人对拆迁安置权益的合法内部分割,并非普通的商品房交易,具备家庭财产分配属性。
2、书面文书明确费用已结清,双方无争议
双方签署的《承诺书》中,已白纸黑字明确记载:陈老太已足额支付房屋各类相关费用。该文书经多方见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
3、协议已长期实际履行,过户、居住事实确凿
协议签订后,陆先生全程配合办理房屋结算、入住、产权登记,房屋 2017 年就登记至陈老太名下,老人合法居住使用近 4 年。双方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从未因费用、房屋归属产生过任何纠纷。
4、原告事后反悔无有效证据支撑
陆先生夫妻主张老人未支付费用,仅为口头陈述,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无法推翻双方签字确认、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的书面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陆先生、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判决逻辑
1、家庭拆迁分房协议,效力稳定、不得随意反悔
经基层调解机构见证、家庭成员自愿签署的拆迁权益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旦完成过户、实际履行,任何一方不能时隔多年后无故反悔。
2、书面证据效力优先于事后口头否认
双方签署的承诺书、调解协议、补充协议,均明确费用结清、归属无争议。当事人事后仅凭口头说辞主张对方违约,无实质证据的,法院不予采信。
3、长期无争议履行,视为双方认可协议内容
房屋完成过户、一方长期合法占有居住,另一方多年未提出任何异议,可直接认定双方已完整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
4、亲属离世后,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房屋权益
房屋已合法登记在逝者名下,属于逝者遗产,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益,其他亲属无权要求收回房屋。
普法干货(家庭拆迁分房必看)
✅ 家庭内部拆迁分房,书面协议最关键
亲属间分割回迁房、拆迁款,只要是自愿签署、有见证备案的书面协议,均受法律保护,签字后不能随意反悔。
✅ 已过户、已长期履行的家庭协议,无法单方解除
房屋已经完成产权变更、一方长期实际居住使用,多年无争议的,即便时隔多年,也不能以未付款、未履约为由主张解除协议。
✅ 口头否认无效,一切以书面证据为准
房产纠纷中,事后口头说辞、主观主张,无法对抗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合同、承诺书、调解文书。
✅ 逝者名下合法房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房屋已登记至亲属名下,亲属去世后,房产归其继承人所有,其他家庭成员无权索要、过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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