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印度最高法院重申,达利特改信其他宗教后被排除在“表列种姓”身份之外这一规则是“绝对的,不存在任何例外”时,它所处理的并不只是一个法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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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也再次唤起了一个根本性的宪法困境:一个人仅仅因为改变了宗教信仰,法律就可以拒绝为其提供针对种姓歧视的保护吗?更关键的是,改宗之后,种姓本身真的会消失吗?还是说,法律只是选择不去看见它?
现行法律立场建立在1950年《宪法令》第3条之上。该命令最初只适用于印度教徒,后来扩展到锡克教徒和佛教徒,但至今仍将穆斯林和基督徒排除在外。最高法院一贯对这一规定作严格解释:所谓“表列种姓”身份,属于法律承认的问题,而不是个人现实身份经验的问题。
达利特一旦改信伊斯兰教,就会立即失去配额保留、奖学金以及1989年《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法》下的保护。法院也已明确,这一限制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不再信奉符合条件的宗教,即便持有“表列种姓”证书,也无关紧要。
但这种形式上清晰的规则,与经验现实之间存在明显错位。印度国家犯罪记录局的数据表明,每年登记在案的针对表列种姓的暴行案件多达数万起,案件积压率超过85%。基于种姓的暴力,至今仍是印度社会的结构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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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进一步表明,改宗并不会让种姓消失。数以百万计的达利特基督徒和达利特穆斯林,仍持续遭受社会隔离、职业流动受限以及族内婚等现象,而这些都映照出印度教社会内部的种姓等级秩序。他们在国家政策中基本处于不可见状态。
由此形成一个悖论:法律在某些宗教内部承认种姓,却在种姓跨越宗教边界时否认其存在。
第3条是否合宪这一问题,自2004年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等待最高法院裁断。多项制度性研究都指出,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规定。兰加纳特·米什拉委员会在2007年建议,应当让“表列种姓”身份摆脱宗教限制,并认定排除做法缺乏经验依据。萨查尔委员会及其后的多项研究也强化了这一结论,记录了改宗者持续遭受歧视的情况。
2022年,联邦政府成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由前首席大法官克·吉·巴拉克里希南主持,审查是否应将“表列种姓”身份扩大适用于达利特改宗者。该委员会至今尚未提交报告。其期限已被延长至2026年4月,这让数百万人继续处于不确定之中。
更引人注意的,不只是政策层面的拖延,还有司法上的沉默。最高法院重申这一“绝对禁止”时,并未回应仍在审理中的合宪性质疑,也没有讨论巴拉克里希南委员会或米什拉委员会的结论。法院同样没有重新审视1985年的“苏赛诉印度联邦案”,尽管该案中法院曾承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当代社会经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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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在2024年的“塞尔瓦拉尼案”中,法院把改宗后主张“表列种姓”身份的请求定性为“对宪法的欺诈”。综合这些动向来看,这不仅意味着法理上的延续,也显示出在证据越来越指向应当重新审视现状之际,法律空间反而在收缩。
宪法上的困难其实很清楚。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允许通过平权行动来补救历史性不利处境。但如果基于种姓的不利处境并不会因为宗教改变而消失,那么把达利特改宗者排除在外,就可能使这种分类出现覆盖不足的问题。
问题不在于平权行动能否作出区分,而在于它是否可以在无视社会现实的情况下作出区分。以宗教为基础的排除,越来越像是在规避宪法,而不是进行合理分类。
这里还有一种较少被注意到的宪法代价。第25条保障公民宣示、实践和传播宗教的自由。但如果改宗会导致一个人失去法律保护和社会经济保障,那么这种自由就变成了附条件的自由。
法律并不禁止改宗,但它确实让改宗付出代价。改变宗教的代价,是失去宪法上的利益,即便造成不利处境的根源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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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立场一贯如此,虽然也显得谨慎。在1985年的“苏赛诉印度联邦案”中,法院以缺乏持续落后状态的充分证据为由,维持了对改宗者的排除。在1984年的“安巴拉甘诉德瓦拉詹案”中,法院承认改宗后种姓可能仍然存在,但并未进一步给予相关利益。在1976年的“阿鲁穆加姆诉拉吉戈帕尔案”中,法院承认,重新改宗后种姓身份可以恢复,这实际上也意味着,宗教变化并不会抹去种姓。
在2004年的“喀拉拉邦诉钱德拉莫哈南案”中,法院再次确认,“表列种姓”身份必须严格依据第341条下的总统令来认定。即便是在2015年的“马努诉审查委员会主席案”中,法院虽然允许重新改宗后恢复种姓身份,但仍维持了将“表列种姓”认定与特定宗教绑定的僵硬框架。
其后果是切实可见的。达利特改宗者被排除在1989年《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法》的保护之外。在2005年的“钦奈亚诉安得拉邦案”中,法院强调了第341条下“表列种姓”分类的刚性。
在2004年的“钱德拉莫哈南案”中,法院再次指出,法定保护不能扩展到1950年命令未承认的人群。这就造成了一个法律悖论:基于种姓的暴力也许仍在持续,但受害者却因为法律不再承认其种姓身份,而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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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平权行动立足于种族和历史性不利处境,而不是宗教。南非的司法实践同样优先强调实质平等。正因如此,印度这种把种姓认定与宗教挂钩的做法,显得格外例外。
种姓跨越宗教持续存在这一现实,给现行法律框架提出了一个它难以妥善回应的挑战。按照米什拉委员会的建议,将“表列种姓”身份与宗教脱钩,是一种可能的前进方向。另一种做法,则是为达利特改宗者另行设计一套平行框架。可以确定的是,维持现状已经越来越难以在宪法上、经验上和道义上自圆其说。
最高法院也许正确解释了现行法律。但法律本身,似乎正越来越偏离它所要治理的现实。“绝对禁止”确实带来了法理上的清晰,却是以牺牲实质正义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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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改宗并不会让种姓消失,那么宪法就不能假装它已经消失。真正的问题因此不在于法院是否正确解释了法律,而在于这部法律以目前的形态,是否仍然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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