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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曾洁赟 黄洁 5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企业依规调岗降薪的合法性审查等方面。
去年全省法院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8.8万件,其中近2万件以调解结案,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分别同比下降21.89%和29.33%。
此次发布的案例共10个,在柯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认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保护劳务派遣工人合法收入。
在龚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明确不得通过签订格式条款、故意拆分工资等方式规避法定给付义务,依法规范用工秩序。
在栗某与某学院人事争议案中,法院认定栗某未按进修培养服务协议履行服务期限,应支付违约金及退回部分工资福利待遇,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提供法律支撑。
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作用的同时,广东法院持续深化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去年,广东高院与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通知》,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劳动纠纷源头治理。
各地法院纷纷探索联动工作机制,其中,佛山中院创新推出劳动争议“双目标+双保护+双化解+双协调”四个双机制,赋能劳动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圳坪山法院建立“法院-人社-工会”内外合联工作机制,以司法力量稳企纾困护民生。
广州白云法院创新设立“裁检审”联合调处机制,切实减轻矛盾纠纷化解的综合社会成本。2025年前端调解劳动纠纷数较2024年增长9.23万件,前端解纷成效持续增强。
【典型案例】销售提成应计入经济补偿基数
某人力资源公司将柯某派遣至某实业公司担任置业顾问,约定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基本工资,实业公司支付销售提成。
其后,两公司分别拖欠柯某数万元,柯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实业公司连带支付销售提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主张将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销售提成属于“绩效奖金”范畴,虽然在劳务派遣情形下由用工单位支付,但仍属于工资,在确定经济补偿时应将其计入基数。遂判决人力资源公司、实业公司连带向柯某支付销售提成,人力资源公司向柯某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劳动者销售提成在劳动报酬中占比较高,法院依法认定销售提成应计入经济补偿基数,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通过提高销售提成在劳动报酬中的比例降低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
公司以手臂曾烧伤为由辞退员工
曾某入职某服务公司,按要求进行了入职体检并提交《健康检查报告》,报告显示曾某体检项目的各项指标均未见异常。入职后,服务公司发现曾某手臂曾烧伤且脚趾曾骨折,以其不符合安保工作要求且隐瞒相关信息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曾某认为服务公司属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服务公司以曾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但未在曾某入职前告知该岗位招工标准,且其已愈的伤病并不影响其在服务公司的正常工作,亦不属于需主动告知的范围。曾某已通过体检并正常提供劳动,服务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服务公司支付曾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本案厘清了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界限,认定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已愈伤病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劳动者无需主动告知,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进行就业歧视,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隐私权,对构建诚信和谐的用工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高校教师进修后离职引发诉讼
某高校教师栗某经某学院同意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双方签订进修培养服务协议,约定在读期间享受在职在岗同级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毕业后需回学院履行服务期。
栗某在读期间仅承担了学院小部分科研工作,在临近博士毕业之际向学院申请离职,学院要求栗某支付违约金并退回读博期间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有自主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有关条款的权利,栗某与学院签订的进修培养服务协议关于履行服务期的约定合法有效。
栗某在取得博士学位后,未按照该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服务期构成违约。遂判决栗某向学院支付违约金及退回部分工资福利待遇。
高等院校为在职教师提供和创造提升学历的机会和条件系其培养人才、优化师资的重要方式。该案明确进修人员在享受高校政策指标与资源扶持的同时,应充分发扬契约精神,诚信履行服务协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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