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个月,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福建、郑州等地律协陆续发布文件,给律师、律所自媒体上了一道紧箍咒。
高度总结一下,就是三句话:
那些打着法律咨询公司旗号的“案源营销公司”以及给律所、律师做代运营的公司,会越来越难干,甚至逐渐走向消亡;
律师自媒体不靠案源挣钱靠直播带货等其他方式挣钱的路子被一些律协堵死了;
青年律师通过一些“花哨”的方式做自媒体试图弯道超车的路子行不通了。
下面具体聊聊。
北京律协——
律师、律所与互联网平台、MCN机构等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应切实履行监督义务,对推广内容与行为进行监督;不得与其共用办公场所、服务标识或宣传资料,避免造成公众混淆,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推广。
解读
加大了对第三方公司参与内容营销、案源转化的监督管控力度。打着法律咨询公司旗号的营销公司不能参与律师费分成,对其获得利润的方式产生影响。
广东律协——
律所或律师的网络推广账号不得允许第三方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
与第三方合作运营的自媒体账号委托第三方推广的账号、直播账号,须向律协备案。
律师或律师团队用于网络推广的账号,应向律所报备。
不得以不当着装、动作吸引关注,不得以“网络打假”“维权斗士”名义煽动情绪、制造对立。
严禁借普法之名直播带货。
解读
应该说,广东律协比北京律协的管控力度大了不少。
首先,是和第三方合作的自媒体账号需要“报备”。
然后是对自媒体的内容做出的具体要求。网上,不少青年律师知道自己靠自媒体做案源转化没戏,就玩点“花活”挣点其他收入,现在这条路被断了;一些资深律师善于通过“形象塑造”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感,目前这条内容营销路径受到了限制。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律师不许直播带货”!目前,某平台的一些律师大V,其实在律师行业知名度并不高,把账号做起来了之后直播带货反而成了收入大头。现在,在广东,这个挣钱的路子被禁了。
深圳律协——
严禁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案源获取有关的费用、律师费收入分成、回扣等不正当费用,或以案源分成、按件计酬等与委托结果挂钩的方式与第三方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严禁与第三方机构共用办公场所、服务标识或使用易使公众混淆的名称、标识。
解读
应该说,深圳律协是在广东律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律师自媒体“加码”——不但严禁“法律营销公司”参与律师费分成,甚至连与委托结果挂钩的费用结算方式都不行!!
目前,绝大多数“法律营销公司”和大部分律师律所新媒体代运营公司,以及做百度竞价的网络推广公司,都是基础服务费加“提成”模式。这一新规,显然会对这一行业产生巨大影响,甚至直接影响生存空间。
上海律协——
委托第三方运营、投放、合作推广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必要审查监督责任,确保宣传推广全程可控、可追溯、可追责。
不得将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网站、自媒体账号交由非律所人员使用。
不得以私信、群发通知等方式,向不特定用户主动推送推广内容;确需发送的,应以用户明确同意为前提,并避免高频、反复推送形成骚扰。
严禁发布与律师职业形象不符的低俗、过度娱乐化内容;需以“符合律师职业身份”“符合平台基本规范”作为双重标准进行自我审查。不得以明显不符合律师职业身份的着装、言行、动作等方式博取关注,避免误导公众对律师职业形象产生不当认知。不得在缺乏庄重、严肃氛围或者与律师身份不符的场景中使用律师袍、领巾、徽章等律师专用标识,不得以专用标识作为吸引流量的主要手段或者进行不当包装。不得通过以引导对立、夸张渲染等方式,误导公众对律师职业定位、服务边界形成错误认知。
不得通过煽动情绪、制造群体对立、炒作敏感争议话题等方式进行推广。
解读
上海律协,规定最细,也是对律师、律所自媒体代运营管理最严格的——律所、律师的自媒体,干脆就不许交给第三方使用!“报备”都不行!在上海,代运营公司干脆别干了。
不许通过私信、微信群未经允许转发业务推广文章,也是够狠。就是不知道这条对上海律师的管理是否真落实得下去?
关于律师形象,上海律协也要求得很细,对青年律师不利好。
郑州律协——
律所或律师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运营推广账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网络推广,律所应向律协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开展推广活动。
禁止以不符合律师职业身份的着装、动作等方式吸引关注;律师袍、领巾、徽章等专用标识禁止用于与律师身份不符的缺乏庄重氛围的场景;禁止煽动情绪、制造对立,或以“网络打假”“维权斗士”等名义误导公众对律师职业的认知。
律师事务所与第三方合作开展网络推广的,应当签订书面合规承诺书,报律协备案。律所或其律师在当年度开展过网络推广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向本会提交上一年度的网络推广合规自查报告。
解读
如果委托第三方做网络推广,就要向律协报备、提交合规自查报告。
福建律协——
不得采用低俗、夸张、娱乐化等有损律师职业尊荣和专业形象的方式进行宣传。
不得发布于律师职业无关但可能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影响律师行业声誉的内容。
不得通过短信、自动私信等骚扰方式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强制推广。
不得以支付介绍费、分成、返点等利益输送方式于互联网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作进行推广。
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虚拟律师形象、模拟律师身份提供法律咨询或进行业务推广,而不在显著位置标明系人工智能生成。
不得利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或实质性参与撰写推广内容,未标注人工智能辅助生成的。
解读
福建律协是这些律协当中唯一一家针对“大模型写作”做出规定的,而且也值得点赞——名为律师普法,实为大模型内容输出,实在不上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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