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10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治理典型案例。这批案例聚焦新型毒品、网络犯罪、强制报告等当前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问题,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秉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在依法惩治、精准帮教、权益保护、数智赋能、协同治理等方面的有益实践,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实践范本。
“拉帮结派”和“反复作案”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常见现象,亦是帮教矫治的痛点。在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针对青少年为争夺“老大”引发的群体性暴力,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分级干预。在王某某等人盗窃案中,检察机关以案促治,协同构建犯罪预防体系,积极推动从源头上降低因失学失管引发的犯罪风险。
新型成瘾性物质滥用是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此次发布的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该案中,广东省广州市检察机关依托法治副校长机制敏锐发现线索后,聚焦涉毒成因靶向施策,依托个案开展新型毒品防治工作。在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针对“笑气”等新型成瘾性物质治理盲区,检察机关立足办案提出地方立法建议,推动省级层面填补立法空白。
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与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则揭示了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新特征。前者针对银行卡管理漏洞,江苏省徐州市检察机关以数字检察手段斩断“工具人”黑产链条;针对后者,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数智赋能开展精准矫治,探索“技术向善”的引导路径,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回归正途。
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在本次发布的方某猥亵儿童案中,办案检察院牵头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跨域强制报告协作机制,实现强制报告制度区域协同落实。在贵州省某县检察院督促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办案检察院依托人大代表建议发现监督线索,促推偏远教学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部分案例
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通过网络非法销售含依托咪酯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的案件线索,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获邹某某(男,16岁)、江某某(男,16岁)、余某某(女,15岁)、邓某某(女,13岁)等未成年人结伙,共同购入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40余支,并通过网络贩卖获利。
2024年5月,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邹某某、江某某提起公诉,二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经邹某某检举,上家李某某被抓获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于其他两名涉案未成年人,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帮教效果等情况,分别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处理。
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于某某(男,17岁)在张某某经营的KTV、酒吧内吸食“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并在张某某的指使下,向其他未成年人销售“笑气”,或利用部分未成年人吸食“笑气”后无力反抗的情形,帮助张某某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2021年6月28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年8月,朱某某(男,16岁)明知他人为转移网络犯罪资金,仍在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3张出租给他人使用,上述银行卡单向流水金额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查明上游网络犯罪资金人民币7万余元,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800元。2023年6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朱某某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遵守相关规定。同年12月26日,依法对朱某某予以不起诉。
少年“黑客”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2024年3月,国内某互联网公司员工吴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刘某某(男,16岁),提出有渠道获取某云存储平台的后台存储数据。二人商定,由刘某某招揽“客户”、收取钱款;吴某某采用技术手段,超出公司授权范围,非法获取并提供相应数据。截至案发,二人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2024年9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方某猥亵儿童案
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方某在担任某中学教师期间,多次在教室、办公室等处以触碰胸部、拉衣领窥视等方式对多名女学生实施猥亵。2024年6月,公安机关接家长报案后立案侦查,查明方某的猥亵事实。同年9月20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方某提起公诉,并从严从重提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及适用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均获法院判决采纳。
经审查发现,2024年5月,其中一名被害女学生家长曾向学校反映方某有不妥行为,学校党支部书记陈某、校长王某仅对方某作出校内口头警告,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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