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16,自首、赃款追回、家属另外赔偿、被害人谅解,可以不起诉。
1、郝某某诈骗案,深龙检刑不诉〔2021〕483号。
2、郝某某,男,32岁,高中文化,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3、2021年5月8日,郝某某在微信名为“推广群”的群聊里面,看到被害人宋某某在找人帮忙做“挖矿机”的推广业务。郝某某谎称自己妻子名下的河北省廊坊市某某有限公司能够帮忙进行推广。双方沟通后,被害人宋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的家中,按照郝某某的要求,给郝某某妻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了10500元。郝某某收到推广费后,告诉公司技术员王技术,说自己其实没有能力帮宋某某进行推广,但又不愿意将推广费退回。于是,郝某某把这10500元和王技术平分后,直接与宋某某断绝了联系。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10500元赃款。郝某某主动到深圳市龙岗区公安机关自首,他的家属另外又赔偿了宋某某10500元,宋某某随后出具了谅解书。
4、龙岗区检察院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5、司法观点,郝某某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郝某某不起诉。
6、最后同事说,郝某某也太傻了吧,拿自己老婆公司对公账户收钱?回答和感叹,你有没有想过,如果郝某某有正常人的思维,他就不会去骗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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